近日,省司法厅、省委宣传部、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团省委、省妇联联合出台《福建省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管理办法》。
一、背景依据
充分调动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是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在要求,也是国家治理体系、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加强社区矫正志愿者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社区矫正工作中的作用,我省结合实际制定下发了《福建省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社区矫正志愿者、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范围、志愿服务管理和激励、附则6章。主要内容有:
(一)明确了社区矫正志愿者和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
社区矫正志愿者是指在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进行登记,热心社区矫正工作,自愿、无偿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对象开展教育帮扶的人员。
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社区矫正志愿服务为宗旨的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
(二)明确了社区矫正志愿者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等
社区矫正志愿者必须年满18周岁等5个基本条件;有自愿加入或退出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参加相关学习与培训等6项权利;有自觉接受管理、遵守法律法规等7项义务。社区矫正志愿者终止社区矫正志愿服务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
(三)明确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的职责
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接受所在地文明办、民政部门和社区矫正机构、受委托的司法所的业务指导。在安排社区矫正志愿者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前,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四)明确社区矫正志愿服务范围
社区矫正志愿服务范围包括参加矫正小组、参与教育帮扶等;社区矫正志愿者主要参加矫正小组、进行教育矫正、参与矫正方案制定和落实、提供心理辅导和社会关系改善、帮助解决社区矫正对象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等。
(五)明确了志愿服务的管理和激励
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根据社区矫正机构或者受委托的司法所的安排,调配社区矫正志愿者参加社区矫正志愿服务;司法行政部门通过多种方式对表现突出的社区矫正志愿服务组织及社区矫正志愿者予以激励。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