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22-06-22 11:28

  日前,省司法厅、省人民检察院联合出台《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背景依据

  为规范我省人民监督员选任和管理工作,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职责,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新修订的《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对2016年制定出台的《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框架结构

  《福建省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主要是对我省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培训、履职、考核、保障等各环节工作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我省人民监督员的选任条件、选任程序、培训内容、履职规范、考核管理、服务保障、司法行政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各自工作职责等。

  《实施细则》分7章,共48条。第一章总则(第一至第七条);第二章选任(第八至第二十条);第三章培训(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第四章履职(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五条);第五章考核(第三十六条至第四十一条);第六章保障(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六条);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八条)。

  三、主要内容解读

  (一)选任原则。选任和管理人民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应当遵循“依法民主、公开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协助。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确保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和使用工作相衔接。

  (二)人选来源。人民监督员候选人通过下列方式产生:

  1.个人申请;2.单位和组织推荐。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推荐符合条件的人员成为人民监督员候选人。

  (三)培训要求。司法行政机关会同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人民监督员培训工作。人民监督员应当按照要求参加培训。

  (四)履职范畴。人民检察院下列工作可以安排人民监督员依法进行监督:1.案件公开审查、公开听证;2.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3.巡回检察;4.检察建议的研究提出、督促落实等相关工作;5.法律文书宣告送达;6.案件质量评查;7.司法规范化检查;8.检察工作情况通报;9.其他相关司法办案工作。

  (五)考核奖惩。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人民监督员进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人民监督员表彰奖励、免除资格或续任的重要依据。免除资格决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六)保障支持司法行政机关、人民检察院应当维护人民监督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权益,协调其所在工作单位、推荐单位或组织,为人民监督员履职提供支持和帮助;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履行监督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人民监督员按照《人民检察院办案活动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规定》履职和参加培训、会议等活动而支出的交通、就餐、住宿等相关费用以及劳务费用,由司法行政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补助等。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