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1-0204-2002-00003
  • 文号: 闽司〔2002〕243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2002-12-26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台湾地区公证书在福建省使用须经比对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 2002-12-26 00:00

各设区市司法局、台办、省公证处:

根据海峡两岸关系协会与海峽交流基金会(以下简称海基会)于1993年签署的《两岸公证书使用查证协议》中“关于寄送公证书副本及查证事宜,双方分别以中国公证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与财团法人海峡交流基金会相互联系”的规定,为促进民事流转、保障台胞、台属及共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鉴别台湾地区公证书真伪,有效遏制伪造、变造公证书,现就台湾同胞持有的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含法院公证处及民间公证人事务所)出具的公证书在我省使用须经福建省公证员协会比对事宜通通如下:

一、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相关机构在使用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时,应要求申请人同时提交该公证书正本和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出具的确认该公证书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比对一致的证明。

二、台湾居民与我省公民登记结婚,婚姻登记机关在受理台湾一方当事人提供的婚姻状况公证书时,应要求当事人提交其在台湾有关公证机构出具的婚姻状况公证书正本和经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出具的确认该公证书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比对一致的证明。 

三、当事人持有的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正本,未经福建省公证员协会比对并出具证明的,公证书接受或使用单位不得予以认可或采信。

四、当事人所持有的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正本与海基会寄送的公证书副本比对,一般应由当事人亲自或委托他人到福建省公证员协会提出申请,特殊情况下,接受或使用公证书的单位也可直接到福建省公证员协会核查。       五、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应当认真办理公证书副本比对事宜。一般情况应在收到比对请求的当日办结。如呆台湾海基会寄送的有关公证书副本尚未寄达或正副本内容不一致的,福建省公证员协会不予出具比对证明,并可应当事人请求将公证书编号登记备案,函请海基会协助查证。                 

六、我省有关部门应根据自身的权限和职能,督促有关各方履行比对手续。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新情况,遇到新问题,请及时与福建省司法厅或福建省公证员协会联系。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解释权属福建省司法厅。

附: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公证书正副本比对程序。

 

 

二〇〇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福建省公证员协会办理

台湾公证书正副本比对程序

 

一、查询。当事人可来电或来人查询台湾地区公证书副本是否已寄达本会。查询电话:0591一3772454。

二、申请比对。如公证书副本已寄达,当事人凭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公证书正本原件亲自来本会申请比对,也可委托他人来我会比对 (受托人比对时须持有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明、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公证书正本原件)。

三、比对。公证员协会根据比对人的要求,在有关证件齐备的前提下,应于当日进行比对。经比对正副本相符的,应及时出具比对证明,并加盖印章。如发现公证书正副本不符,或公证书存在明显差错的,应拒绝出具比对证明,同时公证员协会须登记备案,并可视情发函至台湾海基会,要求对该编号公证书协助查证。

四、办理比对手续的时间、地点。福建省公证员协每周一至周五对外接待,接待时间为:上午9:00—11:30,下午3:00—5:00,接待地点:福州市西门井边厅11号(省司法厅院内)。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