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1-0204-2003-00002
- 文号: 闽司〔2003〕6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2003-03-27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省法律援助中心,各省直律师事务所:
《司法部关于加快建立律师诚信制度的通知》指出: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加快社会信用制度建设,是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保障,是现代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根基。律师肩负着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的重要职责,在依法维护市场信用关系和交易关系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尤其是在加入WTO后,法律服务市场面临激烈竞争的新形势下,建立律师诚信制度显得尤为迫切。目前,广大律师忠于法律、勤勉尽责、恪尽职守,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保障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有少数律师存在着违背职业道德,诚信失范,对当事人委托事项敷衍塞责,玩忽懈怠,乱收费,收费不办事,服务质量差,向当事人虚假承诺,诓取钱财,在办案中提供虚假证据,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等不诚信现象。全省律师行业要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指导下,努力做好各项诚信建设工作。
一、全面建立律师诚信制度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应在坚持不懈地开展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和诚信教育的同时,要部署全省律师行业建立和完善以下律师诚信制度:
(一)诚信公示制度。各律师事务所应在办公场所明显位置以牌匾图文形式公示律师执业活动的各项规范。包括:
1、司法部规定的“六个禁止”(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收案、收费行为;禁止以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等手段搞不正当竞争行为;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禁止出具虚假的法律意见书);
2、律师服务收费标准;
3、律师业务受理和执业规程;
4、执业律师相片和执业证号;
5、投诉监督电话。
各律师协会根据当地情况,在2003年4月30日前,统一规定或制作下发公示的样式规格,各律师事务所在2003年5月31日前完成各项诚信公示工作。
(二)委托代理制度。省厅律师管理部门在2003年4月30日前制作下发全省统一格式委托代理合同样本,全省律师事务所统一于2003年5月1日起复制使用。委托代理合同要具体、明确地规定律师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强化律师责任,防止和避免收费不办事,不勤勉尽责等失信行为。
(三)律师服务质量跟踪反馈制度。省律师协会在2003年4月30日前统一制作下发服务质量监督卡,律师事务所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时要将该卡发给当事人,实行一案一卡,案件办结时,统一收回,并附卷归档。
(四)律师诚信记录制度。省、市两级律师协会在年内建立起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诚信记录制度,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查询电话,使任何单位和公民个人随时可以查询。对违规违纪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要定期向社会披露处罚及处理情况。
(五)律师执业责任保险、赔偿制度。省厅律师管理部门要做好协调工作,进一步完善全省律师执业责任保险制度,有效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强化律师行业的社会信用。
二、积极创建“福建省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
结合“创文明行业、建满意窗口”争先创优工作,省厅决定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创建“福建省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的活动。“福建省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是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讲诚信、重操守的典范,是当地律师服务水平、服务质量和办公条件的示范。从今年起评选出全省首批30家“福建省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实行届期制,每二年评选一次,落选者不再保留称号。
省厅在2003年4月30日前制定和公布“福建省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参评标准,评选“福建省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采取定额、达标相结合的办法,即参评的律师事务所在达到基本标准的基础上,在定额范围内根据合理的加分规则进行综合评选。
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评选工作要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一)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参评标准,在2003年9月30日前对申报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初评,对达到参评标准的律师事务所提出初评合格的意见后逐级上报至省厅律师管理部门;(二)省厅律师管理部门在2003年10月31日前组织对初评合格的律师事务所进行检查、复审;在2003年11月15日提出30家 “福建省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名单方案,报厅政治部;(三)经厅政治部审查后,在2003年11月30日前报厅党委研究决定第一届“福建省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名单;(四)省厅在年底前对“福建省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予以表彰授匾。
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由省厅统一组织评选和授予,厅政治部和律师管理部门负责参评标准的制定,省律师协会负责评选工作的宣传。各设区市以下司法行政机关,可对所属律师事务所建设的其他单项工作进行表彰,但一律不再层层评选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
今后各届“福建省文明诚信律师事务所”的评选程序和时间安排,参照上述规定办理。
三、深入开展律师诚信建设工作检查
今年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应对律师事务所进行两次诚信建设工作检查,上半年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进行检查,时间三个月(四至六月份);下半年对律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进行抽查,时间三个月(九至十一月份)。
诚信建设工作检查的要求是:检查要采取全面检查和重点抽查相结合、自查和互查相结合的办法;对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情况,主要检查是否严格执行统一收费规定,有否私自收案收费。检查要做到每一张收费票据与委托代理合同、判决书等进行核对,并抽选适当数量的案件,向当事人进行调查,核实承办律师或律师事务所是否有票据以外的收费。对律师的服务质量抽查,主要针对被投诉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做到认真查看每一个委托案件或法律事务的卷宗,是否有代理词、辩护词或法律意见书以及调查笔录、证据材料等,其内容是否完整,律师调查取证、出庭诉讼、参与仲裁、调解等是否认真负责。还要在一定范围走访经办法官、检察官以及当事人,了解承办律师的服务态度、服务水平,有否不尽职尽责和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要通过检查和抽查,切实使每个律师事务所、每位律师都受到一次深刻的诚实守信、文明执业的职业道德教育。
诚信建设工作检查的步骤是:第一个月,由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个人进行自查,对2002年1月1日以来的所有案件进行整理、归档,将案件登记薄、律师收费存根、委托代理合同、卷宗材料、当事人名册等资料备妥,准备接受检查;第二个月,主管的司法行政机关制定详细的检查方案,做好充分准备,组织检查;第三个月,对检查出的问题依法予以处理,对诚信建设工作差的律师事务所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予通过年检注册。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诚信建设检查工作的情况,应及时上报简报,发现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应迅速专项报告。
福建省司法厅
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司法 律师 通知
抄送:厅领导,厅政治部、办公室、监察室、律师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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