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1-0204-2003-00012
  • 文号: 闽司〔2003〕236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2003-09-04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建立年度公证质量检查制度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 2003-09-04 00:00

各设区市司法局:

近来,我省一些地方公证质量问题比较突出,严重影响了公证工作的社会形象和声誉,对公证工作的改革和发展造成消极的影响,引起了司法部和省委领导的高度关注。为尽快扭转这种局面,采取得力措施,全面提高公证质量,切实防止类似事件再度发生,现就加强公证质量管理,建立年度公证质量检查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建立起年度公证质量检查制度。各地要高度重视公证质量问题,将每年的10月份定为公证质量检查月。各设区市司法局要组织力量,对上年度10月份至本年度9月份办结的公证案件进行质量检查,并于当年11月上旬向省厅公证管理处报送年度公证质量检查报告。省厅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抽查。

二、要认真做好年度公证质量检查工作,确保检查质量。一是要着重检查公证处内部质量监控和保障机制的落实情况。特别是案件受理、调查取证、出证审批、处务会研究案件、公证处自查等制度是否落实。二是对卷宗进行抽查,特别是对那些举报、投诉、申诉较多,群众反映较大的公证处和公证员要进行重点检查。三是重点检查涉外、涉港澳台公证和重大国内经济、民事公证质量,检查是否违法办理人情证、关系证,是否存在错、假证问题。四是检查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质量管理的制度是否健全,措施是否到位,监督是否有效。对公证质量检查情况要及时进行通报。

三、要严肃查处公证质量问题。对检查中发现的公证质量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对于发现的错证,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对于业务素质差、多次办错证的,要调离公证员岗位。对于故意出具假证的,要坚决清理出公证队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今后,凡被查出3件以上错证或1件以上假证的公证员要暂停执业;凡错、假证问题较多的公证处要停业整顿。

四、要建立年度公证质量检查的工作责任制。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辖区的公证质量负责,要认真组织实施辖区内的公证质量年度检查工作,将年度公证质量的检查与平时的检查监督结合起来,与投诉信件的查处结合起来,与退查公证文书结合起来,与奖励和惩处结合起来。并建立公证质量检查的责任制,谁检查谁负责,不得隐瞒不报,否则追究责任。 

 

                        二○○三年九月四日    

  

主题词:司法 公证 质量检查制度 通知

 抄送:司法部律公司,厅公管处,省公协。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                 2003年9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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