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1-0204-2004-00005
  • 文号: 闽司〔2004〕10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2004-05-1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公证行业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 2004-05-10 00:00

 

各设区市、县(市、区)司法局、各公证处:

现将《福建省公证行业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报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二○○四年五月十日 

  

福建省公证行业办事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公证机构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增强公证机构内部管理及对外业务活动的透明度,进一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及行风治理,全面提高公证工作的效能和质量,保障公证事业更好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公证行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办事公开,是指公证机构党支部或领导班子(成员)将依法管理的事项按照本办法向内部职工公开,对办理的公证业务向公证当事人公开。

第三条 推行办事公开应遵循的原则:

(一)依法公开。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进行,正确处理公开与保密的关系,掌握好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时间。凡是能公开的都应依法、及时予以公开;

(二)真实公正。办事公开的内容应当真实可信,办事的结果应公平公正,防止和严禁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三)注重实效。从实际出发,突出管理的重点部位和环节,注重成效,不搞形式主义;

(四)有利监督。充分调动干部、职工和公证当事人参与公证机构管理工作的积极性,切实保障他们的知情权、评议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章 办事公开的主要内容 

第四条 公证机构办事公开的主要内容包括:组织人事、财务收支、行政管理、业务管理四个方面。

第五条 组织人事类公开的内容:

(一)副主任及中层领导选拔使用;

(二)竞争上岗;

(三)参加业务培训;

(四)公证人员、职工月、季、半年绩效考评及年度考核;

(五)公证人员及职工的奖励和处罚;

(六)职称评聘;

(七)合同工、临时工的录用;

(八)工资升降调整;

(九)福利政策及医疗保险;

(十)组织管理的政策规定。

第六条 财务收支类公开的内容:

(一)年度经费预算及年度审计报告;

(二)每月、季度预算执行情况及会计报表;

(三)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及效果;

(四)业务招待费的管理及使用;

(五)基建工程投资预算及执行。

第七条 行政管理类公开的内容:

(一)公证机构固定资产状况;

(二)办公设备及用品采购使用管理;

(三)汽车使用及管理。

第八条 业务类公开的内容:

(一)办证程序、办证要求、收费标准、服务承诺的有关规定;

(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

(三)公证员照片及执业证号;

(四)首问负责制及办证限时制的规定;

(五)法律援助的有关规定;

(六)投诉意见箱及投诉电话、投诉办法。

第九条 公证人员、职工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其他事项,对公证机构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与职工生活有密切关系的事项等内容也应公开。

 

第三章 办事公开的主要形式

第十条 公证机构应根据不同的内容,在相应的范围和以适当的形式,及时、准确、全面、规范予以公开,保证公证人员、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与监督权。

第十一条 设公示栏。公证机构应设立内部公示栏和对外公示栏,内部公示栏设置在办公区,用于公开组织人事类,财务收支类及行政管理类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公开的内容,便于内部监督。对外公示栏设置在办证受理大厅,用于公示业务类公开的内容,方便当事人办证、监督。

第十二条 内部行文公开。对重大项目和重大事件的形成原因、办理过程和办理结果必须形成文件予以公开,以便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会议公开。对公示栏公示和行文公开的内容进行必要的会议说明,或对不宜进行公示栏公示和行文公开的内容,在一定的会议上公开。

第十四条 在局域网内公开。对不涉及单位秘密的,需较长时间或可较长时间公示的内容,可以在本单位局域网上公开。

第十五条 编印办事公开工作简报。每季度可将办事公开的情况及单位职工、当事人对办事公开的建议和意见编成办事公开简报,印发给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工作人员。

 

第四章 办事公开的运作程序 

第十六条 本办法要求公开的内容由公证机构在办事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公开。公开的范围和形式由公证机构党支部或领导班子根据具体情况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公开的时间要求。法规、政策的内容采取相对固定的形式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在事前、事中、事后逐段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业务类内容应在公证机构的受理厅内永久公开。

 

第五章 监督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公证机构全体干部、职工要对各项办事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反映,促进整改。

第十九条 实行预公开制度。对涉及本单位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及与职工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决定前应公开方案,在充分听取干部、职工意见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条 建立备案制度。及时收集干部、职工和公证当事人对办事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办事公开档案,统一归档,保存备查。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应把办事公开作为单位责任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办事公开的单位责任领导给予通报批评、效能告诫;对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直接责任人要追究行政责任。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二条 办事公开由公证机构党支部或领导班子统一领导,公证机构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专门人员的职责是:

(一)具体处理办事公开的日常工作;

(二)收集、回复干部、群众对公开、公示内容的意见和建议;

(三)定期向领导汇报办事公开的执行情况;

(四)每年对办事公开进行总结,提出下年度工作设想。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公证机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司法 公证 办事公开 通知

 抄送:司法部律公司,厅纪委、监察室、公管处,省公协。

 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                 2003年5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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