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1-0204-2005-00012
- 文号: 闽司(2005)15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2005-07-22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
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的通知
闽司〔2005〕152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省厅于2005年4月30日转发了司法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公证处设立办证点的通知》,要求各公证处必须在2005年7月1日前将所有办公场所以外的办证点撤销,对于符合设立办证点条件的,须报省厅核准。通知下发后,个别地区仍然存在执行不到位、贯彻不力的情况。必须认识到,乱设办证点的问题扰乱了公证服务秩序,影响了公证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为认真贯彻执行司法部的通知精神,经厅领导研究同意,特就有关问题强调如下:
一、公证处的办公场所应与其注册登记地点一致。公证处在其注册登记的办公场所之外设立的办公场所即为“公证处办证点”,包括办事处、联络点、联系点、办证室、受理点等,均属清理和整改的范围。
二、公证处的办公场所原则上只能保留一个。在设区市的市辖区内已设立公证处的,其他公证处一律不得再在该行政区域内设立办证点。新设区(开发区)尚未设立公证处,而当地公证需求量较大的,可暂由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选择一家公证处在该地办理公证业务,但须报省厅核准。
三、设区市公证处在市辖区内的房屋产权交易等特定场所已经设立的公证服务窗口一律撤销。
以上通知要求,请各地务必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司法 公证 规范办证点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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