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1-3000-2020-00175
- 文号: 闽司〔2020〕90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2020-08-28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 2020-08-28 15:36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办事效率,实现审批业务流程重构再造,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审改办《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有关事项的复函》(闽审改办函〔2020〕1号)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省厅决定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以下简称各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首次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
(二)重新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
(三)首次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
(四)重新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
(五)首次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
(六)重新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
(七)律师事务所及分所注销;
(八)律师执业证注销;
(九)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含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变更执业类别、变更执业机构);
(十)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不含机构增加执业类别);
(十二)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
二、委托实施方式
(一) 改变省市联动审批模式,实行业务流程再造。对委托审批事项业务流程进行重构再造,申请事项经设区市司法局受理、初审后,由市局实施省级许可、作出许可决定,不再实行省市联动审批,无需转报省厅办理。各设区市司法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受委托事项的省级许可办理流程和时限,增加的省级许可环节承诺时限不超过法定许可时限的50%。
(二)依法实施委托事项许可,正确使用委托行政审批印章。各设区市司法局根据委托实施事项的办理依据,接受申请人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有关法规规定依法实施许可。对初审环节的有关文书,包括受理告知、不予受理告知等仍使用市司法局审批专用章。许可环节的有关文书,包括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颁发的证书,使用省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严格委托实施事项许可结果文件及数据生成推送和公示。各设区市司法局办结有关委托实施事项后,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生成并推送批文和电子证照,同时对相关数据库涉及该许可事项的信息进行录入更新,并做好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工作。需要录入更新的数据库包括:福建法律服务网、全国法律服务机构统一代码管理系统、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
(四)认真落实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结果备案。各设区市司法局按照我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要求,将实施受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结果批文、证书及时报送省厅备案,以便省厅了解委托事项实施情况,实现审批结果闭环管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工作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审批工作力量,为审批窗口一线创造良好工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承接到位。
(二)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各设区市司法局要健全完善审批工作制度,强化对审批事项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在做好2017年委托实施的21项审批事项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定的审批条件、申报程序、办理期限进行审批,做到程序不变通、条件不放松,切实把好审批关、用好审批章。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审批事项委托后,省厅将加强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进行通报。各设区市司法局要加强与本地行政服务中心沟通协调,承担起相应的行政审批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措施,合理设置岗位责任,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本次委托实施工作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各单位要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委托实施工作顺利高效开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福建省司法厅
2020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减少审批层级,提高办事效率,实现审批业务流程重构再造,切实方便企业群众办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福建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审改办《关于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实施有关事项的复函》(闽审改办函〔2020〕1号)规定,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省厅决定将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委托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以下简称各设区市司法局)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
(一)首次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
(二)重新申领专(兼)职律师执业证;
(三)首次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
(四)重新申领公司律师工作证;
(五)首次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
(六)重新申领公职律师工作证;
(七)律师事务所及分所注销;
(八)律师执业证注销;
(九)司法鉴定人执业登记(含司法鉴定人申请执业、变更执业类别、变更执业机构);
(十)司法鉴定机构延续登记;
(十一)司法鉴定机构变更登记(不含机构增加执业类别);
(十二)司法鉴定机构注销登记。
二、委托实施方式
(一) 改变省市联动审批模式,实行业务流程再造。对委托审批事项业务流程进行重构再造,申请事项经设区市司法局受理、初审后,由市局实施省级许可、作出许可决定,不再实行省市联动审批,无需转报省厅办理。各设区市司法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调整受委托事项的省级许可办理流程和时限,增加的省级许可环节承诺时限不超过法定许可时限的50%。
(二)依法实施委托事项许可,正确使用委托行政审批印章。各设区市司法局根据委托实施事项的办理依据,接受申请人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有关法规规定依法实施许可。对初审环节的有关文书,包括受理告知、不予受理告知等仍使用市司法局审批专用章。许可环节的有关文书,包括许可决定、不予许可决定、颁发的证书,使用省厅行政审批专用章。
(三)严格委托实施事项许可结果文件及数据生成推送和公示。各设区市司法局办结有关委托实施事项后,按照有关要求及时生成并推送批文和电子证照,同时对相关数据库涉及该许可事项的信息进行录入更新,并做好行政许可信息公示工作。需要录入更新的数据库包括:福建法律服务网、全国法律服务机构统一代码管理系统、全国律师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等。
(四)认真落实委托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结果备案。各设区市司法局按照我省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规定要求,将实施受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结果批文、证书及时报送省厅备案,以便省厅了解委托事项实施情况,实现审批结果闭环管理。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把行政审批事项委托实施工作作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创新的重要任务,加强组织领导,配齐配强审批工作力量,为审批窗口一线创造良好工作条件,确保项目顺利承接到位。
(二)规范管理,严格审批。各设区市司法局要健全完善审批工作制度,强化对审批事项的全过程规范化管理,在做好2017年委托实施的21项审批事项的基础上,严格按照法定的审批条件、申报程序、办理期限进行审批,做到程序不变通、条件不放松,切实把好审批关、用好审批章。
(三)明确责任,加强监督。审批事项委托后,省厅将加强监督指导和业务培训,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进行通报。各设区市司法局要加强与本地行政服务中心沟通协调,承担起相应的行政审批监管职责,强化监管措施,合理设置岗位责任,确保行政审批工作依法、规范、高效、廉洁实施。
本次委托实施工作自2020年10月1日起实行。各单位要抓紧做好相关准备工作,确保委托实施工作顺利高效开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厅反映。
福建省司法厅
2020年8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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