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1-0602-2019-00230
- 文号: 闽司〔2019〕221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2019-11-29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 2019-11-29 11:35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省律师协会: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指导各律师事务所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费合法票据等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确保律师服务收费“放而不乱”,维护我省法律服务市场良好秩序;要重点督导律师服务收费放开政策的落实、执行和运行情况,严禁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持续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律师工作积极性,促进我省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
福建省司法厅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闽政办〔2019〕51号)精神,经省政府研究决定,自2019年12月1日起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全面实行市场调节价。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监督指导各律师事务所做到明码标价、收费公示、自我约束、公平竞争,为委托人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的服务;要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法律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费合同、统一收取律师服务费、向委托人开具律师服务费合法票据等规定的行为,依法依规予以查处,确保律师服务收费“放而不乱”,维护我省法律服务市场良好秩序;要重点督导律师服务收费放开政策的落实、执行和运行情况,严禁价格垄断和价格欺诈,持续优化律师执业环境,激发市场活力,调动律师工作积极性,促进我省律师事业高质量发展。
福建省司法厅
2019年11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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