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1-0204-2018-00001
- 文号: 闽司〔2018〕167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2018-07-13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
经省司法厅党委研究同意,并征求省台办意见,报省政府法制办规范性审查和司法部批准,现将《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在福建省设立代表机构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台湾执业律师受聘于福建省内大陆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福建省内大陆律师事务所与台湾地区律师事务所联营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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