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1-0204-2017-00004
- 文号: 闽司〔2017〕18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2017-07-31
- 有效性: 有效
各市、县(区)司法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 财政部关于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7〕15号),充分发挥律师在法律援助工作中的作用,更好地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现就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意义
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律援助事业的主力军。推进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全面依法治国、有效发挥律师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作用的必然要求,是加大法律援助服务群众力度、提供优质高效法律援助服务的客观需要,是广大律师忠诚履行社会主义法治工作者职责使命、树立行业良好形象的重要体现。近年来,广大律师积极投身法律援助事业,认真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依法履责,无私奉献,为保障困难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出了积极贡献。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认识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组织引导广大律师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自觉承担社会责任,切实增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感和荣誉感,进一步做好服务群众工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省、建设新福建作出新贡献。
二、规范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服务领域
(一)加大民生领域法律援助力度。按照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法律援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要求,组织律师围绕劳动保障、婚姻家庭、食品药品、就医、就学、就业、土地承包等民生事项,及时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民群众提供诉讼和非诉讼代理。同时,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引导律师为不服司法机关生效裁判、决定的经济困难申诉人代理申诉。
(二)推进律师参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严格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及相关配套文件,依法指派、组织律师做好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庭审等工作,认真办理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各阶段法律援助案件以及死刑复核法律援助案件。对于当事人自愿和解的,组织引导律师依法为符合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被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促成和解。
(三)提供专业法律咨询服务。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优先安排律师在法律援助便民服务窗口、“12348”法律服务热线和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值班,运用自身专业特长为群众提供咨询意见和法律帮助,引导群众依法表达合理诉求,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同时,有条件的地方可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法律援助站建立值班律师制度,依法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等提供法律咨询、代书、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法律帮助。
(四)推进法律援助参与认罪认罚从宽等诉讼制度改革工作。福州、厦门作为改革试点地区,在总结刑事案件速裁程序改革工作成效和经验做法的基础上,组织引导律师为认罪认罚从宽以及其他诉讼改革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等法律帮助。
(五)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和公益法律服务。推动律师广泛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在律师事务所检查考核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中将律师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情况作为重要考核依据。每名律师每年至少办理一件法律援助案件,鼓励有行业影响力的优秀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倡导每名律师每年提供不少于24小时的志愿服务。对于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经济确有困难的群众提供减免收费服务。发展公益法律服务机构和公益律师队伍,推动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
三、规范律师执业行为,提高法律援助服务质量
(一)规范组织实施工作。各级法律援助机构要规范法律援助案件、受理、审查、指派、归档等制度,综合考虑律师事务所的人员数量、律师资质、专业特长、承办法律援助案件情况、受援人意愿等因素,采取轮派制和点援制相结合的方式,合理指派律师事务所安排承办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应当指派具有3年以上刑事辩护执业经历的律师担任辩护人;对于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加强办案质量监管。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规定》,制定出台我省刑事、民事、行政法律援助案件质量标准,规范律师承办案件各环节,确保律师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各地要积极推进案件质量评估工作,综合运用案卷评查、旁听庭审、听取办案机关意见、回访受援人等措施对法律援助案件进行监管。同时,各级律师协会应当按照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对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工作予以协助,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提高办案质量。
(三)做好投诉处理工作。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贯彻落实司法部《法律援助投诉处理办法》,严格依法办理法律援助投诉。对律师接受指派后,有懈怠履行或者擅自停止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或有其他违反法律援助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受理投诉后,要及时调查核实,在规定时间内办结。
(四)完善律师事务所案件管理制度。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接受指派、内部审批、办理案件、案卷归档、投诉处理等各环节流程。建立和落实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完善律师事务所内部传帮带制度,建立完善青年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带教制度。
(五)加强律师教育培训。加强律师法律援助业务培训,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举办的法律援助培训要吸收律师参加,律师协会要在律师业务培训课程中增设法律援助有关内容。加强对新执业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培训。积极推荐律师参加司法部组织的国际法律援助交流培训项目,提高律师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四、探索创新法律援助工作机制
(一)推行政府购买法律援助服务工作机制。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向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服务,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的作用,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服务。
(二)建立法律援助重大疑难案件办理机制。法律援助机构要根据案件类别和律师专业特长组建法律援助专家律师库,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全程跟踪、重点督办,提高案件办理专业化水平。
(三)加强法律援助异地协作。法律援助机构就转交法律援助申请、案件调查取证、送达法律文书等事项积极开展异地协作,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保证困难群体能及时得到高效便捷的法律服务。
(四)扶持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全省律师资源分布不均衡,沿海多、山区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根据律师资源分布和法律援助案件工作量等情况,采取对口支援、志愿服务、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高律师资源短缺地区法律援助服务能力。
(五)健全沟通协作机制。司法行政机关、法律援助机构和律师协会建立协作机制,定期沟通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律师服务质量、工作保障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时,要畅通法律援助机构与律师事务所、律师沟通机制,鼓励律师围绕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政策制定等建言献策,提高法律援助工作水平。
五、加强律师参与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机制
(一)加强律师执业权益保障。严格依法落实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和律师法等有关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积极协调公检法机关落实好律师在诉讼中会见通信、阅卷、收集证据和发问、质证、辩论等执业权利,保障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充分履行辩护代理职责。建立维护律师执业权利快速处置机制和联动机制。律师协会要安排专人负责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和救济工作,及时受理律师维权申请,按规定迅速启动救济程序。
(二)加强法律援助经费保障。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明确经费使用范围和保障标准,确保经费保障水平与办案工作需要相适应。各市、县(区)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会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根据自身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制定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标准。建立办案补贴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基本劳务费用等因素合理确定律师办案补贴标准,法律援助专职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可根据律师承办案件成本领取办案补贴。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律师事务所等社会力量购买法律援助服务所需经费纳入法律援助经费统筹安排。同时,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基金会募集资金的作用,拓宽法律援助经费渠道。鼓励律师协会和律师事务所利用自身资源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三)加大办案支持力度。加强与法院、检察院、公安、民政、工商、人力资源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在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过程中落实好免收复制档案材料以及相关资料查询等费用规定,为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提供各种便利。
(四)完善激励措施。对于积极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广泛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在人才培养、项目分配、扶持发展、综合评价等方面给予支持,在律师行业和法律援助行业先进评选中加大表彰力度,并通过多种形式对其先进事迹进行广泛深入宣传,树立并提升行业形象。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7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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