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1-0204-2016-00019
- 文号: 闽司〔2016〕302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2016-12-19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省律师协会: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要求,加快推进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职责,规范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司法部有关文件精神,我厅制定了《律师担任村(社区)法律顾问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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