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1-0204-2016-00016
  • 文号: 闽司〔2016〕18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2016-08-10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和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 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 2016-08-10 08:30

各设区市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2015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2016年6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16〕96号),对全面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进行部署。为贯彻落实中央、福建省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文件精神,监督指导全省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依法开展相关公证和亲子鉴定业务,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办理相关公证业务 
    公证机构要严格办证材料审核,规范办证流程,确保公证质量,积极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提供便利。
   (一)严格区分政策界限
    对于原收养法(1992年4月1日实施的收养法简称原《收养法》,1999年4月1日修改后实施的《收养法》简称新《收养法》)实施前已建立的事实收养关系,公证机构可为当事人办理事实收养公证。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公民之间建立的收养关系,符合原《收养法》规定的,可以出具收养公证;不符合原《收养法》规定、但有证据证实领养人与被领养人已生活多年,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关系,公证机构可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进行公证。公证机构经过核查,在相关证据确凿的基础上,可应申请人请求,出具亲属关系公证。 
   (二)严格审查相关材料
    要依法依规严格材料审核工作,确保公证质量。要认真审核下列相关材料:公证相关当事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等身份证明材料;能够证明公证相关当事人长期共同生活,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了事实上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据;收养协议以及被收养人与生父母权利义务关系确已消除的证据;属于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应提供经所在地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并采集血样进行打拐备案后出具的该被收养人非拐卖人员的证明、发现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收养捡拾弃婴(儿童)情况证明》等。
   (三)严格调查核实审批
    要认真开展调查核实,确认公证相关当事人是否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称、建立事实父母子女关系,是否与其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详尽收集公证相关当事人人事档案、学籍档案、疫苗接种证、共同生活照片、知情人的证人证言等资料。被收养人是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各公证机构要指定有经验的公证员办理此类公证事项,严格审批流程,复杂疑难案件要交由处务会集体研究决定。
    二、规范开展亲子鉴定业务
    司法鉴定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确保鉴定结果客观、公正。
   (一)规范亲子鉴定业务的委托和受理
    要加强资质管理。开展亲子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取得法医物证司法鉴定业务许可并编入《国家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名册》。
    要统一受理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亲子鉴定委托,不得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或者单位、个人代为受理,不得利用中介组织或个人招揽业务。严禁司法鉴定人违反规定私自受理亲子鉴定业务。
    要规范受理范围。司法鉴定机构依法接受公安机关、民政、卫生计生等部门的委托进行亲子鉴定。亲子鉴定的委托人为当事人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严格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且不违背社会公德的,依法予以受理。
   (二)严格鉴定材料的提取、保管和使用
    接受亲子鉴定委托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认真核对当事人身份信息,复印有效身份证件,并对当事人进行拍照。要严格提取、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要求当事人本人到司法鉴定机构提取检材。当事人确有困难无法到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指派至少两名工作人员到现场提取检材,其中至少一名应为该鉴定事项的鉴定人。严禁通过邮寄、快递、当事人自行送检等方式获取鉴定材料,严禁委托其他鉴定机构或其他单位、个人代为提取鉴定材料。要严格依照相关规定规范保管和使用鉴定材料,确保鉴定材料符合亲子鉴定要求。
   (三)严格亲子鉴定的实施程序
    司法鉴定机构开展亲子鉴定业务,必须由本机构的司法鉴定人利用本机构自有仪器设备实施鉴定活动,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或者单位、个人承担本机构的鉴定业务活动。要严格保护个人隐私,确保鉴定质量。要规范文书出具,按照统一规定的格式出具鉴定文书,不得以鉴定咨询的名义出具鉴定意见或者咨询意见。
    三、加强组织保障
   (一)要高度重视。落实无户口人员落户政策,切实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是贯彻落实中央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推进户籍制度改革、构建新型户籍制度的基础工作,对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公证和亲子鉴定工作对解决无户口人员落户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和我省有关文件精神上来。坚持以人为本,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
   (二)要加强领导。要周密研究部署,细化政策措施,明确工作要求,确保有关工作真正落到实处。要加强对公证机构和司法鉴定机构开展相关业务的检查、监督,引导全省公证和司法鉴定机构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坚决打击损害公证和司法鉴定声誉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平稳开展。
   (三)要落实责任。要严格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落实责任分工,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工作实际和职责范围,抓好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要明确职责,细化监督,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力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切实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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