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1-3000-2016-00065
- 文号: 闽司〔2016〕139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2016-06-24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强化便民服务事项“马上就办”的意见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 2016-06-24 15:29
各市、县(区)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省监狱管理局、厅戒毒管理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各监狱、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
为进一步提升我厅的机关效能和服务水平,努力为群众提供简便、快捷、精准的便民服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便民服务“马上就办”的通知》(闽政办〔2016〕49 号)有关要求,我厅已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部分申请材料的通知》(闽司〔2016〕108号),取消了部分申请材料。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厅便民服务“马上就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晰便民服务事项的办理范围
群众基于自身生产和生活需要提出的涉及司法行政业务的以下咨询、投诉事项应当纳入缩短办理时限的便民服务事项范围:
(一)咨询类诉求件
1.政策法律咨询;
2.办事指南咨询;
3.公共信息查询;
4.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等在办事项的办理进度查询。
(二)提供联系电话的实名投诉类诉求件
1.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敷衍塞责、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和使用服务忌语等工作作风问题的;
2.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违法违纪,并要求予以现场处置的。
上述咨询、投诉类诉求件如涉及申办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要求处分或问责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依规办理;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有关便民服务部分可以按照便民服务事项的办理要求办理。
二、明确便民服务事项的办理要求
(一)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理效率
群众向我厅各业务部门、厅直各单位直接提出便民服务事项范围内的诉求时,有关部门(单位)能直接解答、处理的,要直接答复。不能直接答复或需要会商研究的,投诉类的诉求件,必须在收件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收件之日计算在期间内,以下同)办完并答复;咨询类的诉求件,必须在收件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办完并答复。非重大、疑难事项,可取消领导审签环节。
厅效能办、信访办收到便民服务事项范围内的诉求件后,可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涉及监狱、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诉求件不再由省监狱局、厅戒毒局、设区市司法局转交。负责承办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咨询类诉求件的24小时内、投诉类诉求件的48小时内(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办完并答复群众,同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交办的厅效能办、信访办。对于要求现场处置的紧急诉求必须马上处置,当天答复。
如确因特殊情况难以按上述时限办结诉求件的,经征得厅效能办同意可适当延时,同时承办部门(单位)应向群众作出说明。
(二)确定主责部门,促进分工协作
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便民服务事项,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承办部门:
1.同时涉及行政服务中心和业务部门职责的便民服务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主办,业务部门配合;
2.同时涉及业务部门行政管理职责和行业协会行业服务、自律管理职能的便民服务事项,由业务部门商行业协会办理;
3.其他职能交叉和管理权属不明确的便民服务事项,由厅效能办协调并督促办理。
三、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一)提高认识。厅有关部门要将便民服务“马上就办”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和文明行业(单位)创建内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引导司法行政机关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切实强化责任担当,促进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协调推进。厅行政服务中心和法制部门要根据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论证、依法依规取消不必要证明和繁琐手续,简化内部流转审核程序,使群众办事更便捷高效。
(三)强化督查。厅效能办应对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承办部门(单位)按规定时限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同时,开展经常性督查,围绕群众提出和反映集中、投诉密集的重要问题,突出对“办事难”“办证难”的整顿治理,不断优化群众办事环境。
附件:涉及司法行政业务的主要公共信息目录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6月23日
为进一步提升我厅的机关效能和服务水平,努力为群众提供简便、快捷、精准的便民服务,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强化便民服务“马上就办”的通知》(闽政办〔2016〕49 号)有关要求,我厅已印发《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取消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部分申请材料的通知》(闽司〔2016〕108号),取消了部分申请材料。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厅便民服务“马上就办”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晰便民服务事项的办理范围
群众基于自身生产和生活需要提出的涉及司法行政业务的以下咨询、投诉事项应当纳入缩短办理时限的便民服务事项范围:
(一)咨询类诉求件
1.政策法律咨询;
2.办事指南咨询;
3.公共信息查询;
4.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等在办事项的办理进度查询。
(二)提供联系电话的实名投诉类诉求件
1.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推诿扯皮、效率低下、敷衍塞责、违反首问责任制规定和使用服务忌语等工作作风问题的;
2.投诉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行为违法违纪,并要求予以现场处置的。
上述咨询、投诉类诉求件如涉及申办行政许可和公共服务事项、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获取政府信息、要求处分或问责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依规办理;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有关便民服务部分可以按照便民服务事项的办理要求办理。
二、明确便民服务事项的办理要求
(一)简化办事环节,提高办理效率
群众向我厅各业务部门、厅直各单位直接提出便民服务事项范围内的诉求时,有关部门(单位)能直接解答、处理的,要直接答复。不能直接答复或需要会商研究的,投诉类的诉求件,必须在收件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收件之日计算在期间内,以下同)办完并答复;咨询类的诉求件,必须在收件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办完并答复。非重大、疑难事项,可取消领导审签环节。
厅效能办、信访办收到便民服务事项范围内的诉求件后,可直接转交有关部门(单位)办理;涉及监狱、司法行政强制隔离戒毒所和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诉求件不再由省监狱局、厅戒毒局、设区市司法局转交。负责承办的部门(单位)应当在收到咨询类诉求件的24小时内、投诉类诉求件的48小时内(遇法定节假日可顺延)办完并答复群众,同时将办理情况书面反馈交办的厅效能办、信访办。对于要求现场处置的紧急诉求必须马上处置,当天答复。
如确因特殊情况难以按上述时限办结诉求件的,经征得厅效能办同意可适当延时,同时承办部门(单位)应向群众作出说明。
(二)确定主责部门,促进分工协作
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便民服务事项,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承办部门:
1.同时涉及行政服务中心和业务部门职责的便民服务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主办,业务部门配合;
2.同时涉及业务部门行政管理职责和行业协会行业服务、自律管理职能的便民服务事项,由业务部门商行业协会办理;
3.其他职能交叉和管理权属不明确的便民服务事项,由厅效能办协调并督促办理。
三、加强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
(一)提高认识。厅有关部门要将便民服务“马上就办”工作纳入年度绩效管理工作方案和文明行业(单位)创建内容,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引导司法行政机关干警和法律服务工作者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切实强化责任担当,促进服务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协调推进。厅行政服务中心和法制部门要根据关于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有关要求,认真组织论证、依法依规取消不必要证明和繁琐手续,简化内部流转审核程序,使群众办事更便捷高效。
(三)强化督查。厅效能办应对交办事项的办理情况进行跟踪督办,督促承办部门(单位)按规定时限办理并反馈办理结果。同时,开展经常性督查,围绕群众提出和反映集中、投诉密集的重要问题,突出对“办事难”“办证难”的整顿治理,不断优化群众办事环境。
附件:涉及司法行政业务的主要公共信息目录
福建省司法厅
2016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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