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1-0204-2015-00002
- 文号: 闽司〔2015〕118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2015-06-18
- 有效性: 有效
各设区市司法局、老龄办,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社会事业局: |
为认真贯彻落实《司法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5〕29号),更好地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切实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加强老龄工作包括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爱老助老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党中央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精神对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是做好为老年人服务、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要力量。引导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援助人员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是适应我国老龄事业发展新形势,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重要举措;是依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需求的客观需要;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有求;是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队伍践行职责使命的生动实践。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从政治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摆上重要议程,认真组织,扎实推进,确保取得实效。
二、深入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积极适应老龄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需求,不断拓宽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覆盖面,健全服务网络,创新服务方式方法,提升服务水平,切实形成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新格局。
(一)明确服务重点
各地要结合实际,组织引导广大律师、公证、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援助机构及人员参与涉及老年人合法权益的诉讼、调解、仲裁和法律咨询服务等活动,着力解决医疗、保险、救助、赡养、婚姻、财产继承和监护等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法律问题。要重点关注高龄、空巢、失独、失能半失能、失智及经济困难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需求。
(二)加大服务力度
进一步降低老年人法律援助的门槛,把民生领域与老年人权益保护密切相关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使法律援助惠及更多老年人。倡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对经济困难但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人减免法律服务收费,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追索赡养费案件,予以减免费用;对80岁以上的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予以免费。建立和完善各项便老助老措施,引导广大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者对老年人,特别是70岁以上及行动不便,患病残疾的老年人实行电话和网上预约、上门服务。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政策咨询、慈善捐助等服务。在老年人法律服务、法律援助窗口配备适老用品或由专人引导和协助,为老年人接受法律服务提供便利。
(三)开展专项活动
今年10月要在全省范围内组织开展一次为期1个月的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为主题的“法治阳光温暖老龄”专项活动,努力为老年人提供适应其群体特点、满足其特殊需求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要搭建服务平台,集中开展法律服务活动,方便老年人进行法律咨询和需求法律服务。倡导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与当地老龄工作机构签订法律服务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四)建设专门队伍
各地要整合本辖区内现有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和法律服务资源,统筹规划,协调发展,建设一支正规化、专业化的老年人公益法律服务队伍。要依托律师事务所、有条件的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建立一定数量的老年人公益法律服务中心,每个中心视情况安排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相对集中的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要加强老年人公益法律服务队伍的思想政治、业务能力、职业道德和党的建设,定期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培训,邀请行业专家、学者为老年人公益法律服务工作者授课,不断提升做好老年人法律服务工作的能力。
三、切实加强工作指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老龄工作机构要把开展老年人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民生工程,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紧密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工作措施。要围绕开展专项活动,在经费补贴、场地设施等方面加强工作保障,确保工作到位、落实到位、效果到位。
(二)加强沟通协调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老龄工作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沟通联系,紧密配合,通力协作,建立健全信息交流和定期沟通机制,不断提升服务老龄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充分发挥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在老龄工作中的职能作用。
(三)加强宣传表彰
要通过深入开展活动,树立和表彰一批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先进典型。要注重发挥模范效应,通过网络、报刊、影视等媒体大力宣传先进事迹优秀典型,大力弘扬为老年人服务的先进事迹和优良传统,展示法律服务行业的良好精神风貌,推动形成法律服务行业和法律援助服务老龄工作的新面貌、新气象。
各地贯彻本《通知》情况,请及时报省司法厅和省老龄办。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老龄办
2015年6月2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