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1-0204-2013-00003
  • 文号: 闽司〔2013〕265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2013-08-09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公安厅关于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 2013-08-09 09:54

各市、县(区)司法局、公安(分)局,各公证处:

    为维护公证正常执业秩序和公证行业社会公信力,依法加大对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和查处力度,有效遏制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多发势头,维护我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通知如下:

    一、依法查处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的行为

    (一)提供虚假的证件、证明文件,骗取公证书的;

    (二)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使用骗领的居民身份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居民身份证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四)使用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实施诈骗的。

    二、明确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职责

    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处要切实履行各自工作职责,形成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工作合力。

    (一)公安机关在办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过程中,接到公证机构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认为有违法犯罪事实的,应当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及时开展调查工作,认真收集、固定案件相关证据,依法处理违法犯罪嫌疑人。

    (二)公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严格落实相关制度规定,加强对公证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其提供的证明材料、文书的审查,要重视利用高科技手段防范造假行为。在审查中发现当事人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保存证据,及时向公证机构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将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人案件情况报设区市司法行政机关公证业务管理部门。

    (三)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沟通协调,及时通报相关情况;要依法强化对公证机构、公证人员的监督指导,加大对公证机构、公证人员落实办证制度工作情况的检查力度,要及时将公证机构上报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公证申请人列入全省公证信息平台的黑名单系统。凡列入黑名单人员申办公证事项的,一律延迟三个月出证,并由承办公证机构将办理情况报公证机构所在地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三、加强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协作配合

    各级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协作配合,建立案件的无缝衔接工作机制,依法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

    (一)公证机构对在日常业务中甄别出的嫌疑信息要建立造假行为档案,定期向属地公安机关通报可疑信息;公安机关要依法处理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案件,对公证机构派员前往户籍管理部门核查当事人户籍信息、身份档案的,应依法予以配合、提供便利;司法行政机关要依法加强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指导和培训,提高其防范能力。

    (二)司法行政机关、公安机关要联合开展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宣传活动,充分利用宣传媒体报道打击扰乱公证执业秩序违法犯罪活动的有关案件,做好舆论引导工作,切实维护公证社会公信力、维护我省社会和谐稳定。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公安厅              

                                                              2013年8月9日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