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1-0800-2025-00227
- 文号: 闽司许决〔2025〕184号
- 发布机构: 福建省司法厅
- 生成日期: 2025-12-31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中信司法鉴定所:
经专家评审,你所不具备从事法医毒物鉴定 0502挥发性毒物鉴定(仅醇类鉴定)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准予你所从事法医毒物鉴定 0502挥发性毒物鉴定(仅醇类鉴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司法厅
2025年12月31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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