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FJ00111-0800-2026-00103
  • 文号: 闽司许决〔2026〕75号
  • 发布机构:
  • 生成日期: 2026-06-15
  • 有效性: 有效
福建省司法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 2026-06-17 17:27

浦城县东方检验检测有限公司 :

经专家评审,你单位申请设立的福建东方司法鉴定中心不具备从事法医临床鉴定(0201人体损伤程度鉴定、0202人体残疾等级鉴定、0203赔偿相关鉴定、0206诈伤、诈病、造作伤鉴定、0209与人体损伤相关的其他法医临床鉴定)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五条,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不准予福建东方司法鉴定中心设立登记。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或司法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司法厅

2026年6月15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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