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
来源:中国福建网 时间: 2007-09-18 16:54

闽政办〔2007〕185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条例》全面、正确、有效施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贯彻施行《条例》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条例》的公布施行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认真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同时必须看到,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施行《条例》要做大量的准备工作,时间紧、任务重、要求高。各级各部门(单位)务必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按照《条例》和本通知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做好做实各项准备工作,为施行《条例》打下扎实的基础。

  二、贯彻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尽快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要明确一位领导分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按照《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已经确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作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市、县(区)人民政府也要按照《条例》第三条规定,确定本地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行政机关要指定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并按照《条例》第四条的要求履行具体职责。当前,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尽快启动工作,实行每月工作例会制度,通报准备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准备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抓紧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单位),要制定开展此项工作的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按时间节点分阶段,按程序要求分步骤进行。当前,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届政府以来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摸清底数,全面清理。应当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逐一甄别与梳理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加以分门别类,确保政府信息准确完整。在此基础上,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界定政府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照政府信息模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理、界定政府信息和编制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开展工作,加强技术研究,节约行政成本,实现政府信息资源共享、便民利民的目的。此项工作于2008年3月底完成。(三)尽快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及制度规范。根据《条例》要求和工作实际,一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制度,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健全政府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增强政府新闻发布的主动性和权威性。二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三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四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举报受理制度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此项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于2008年3月底完成。

  (四)认真落实和制定相关配套措施

  1.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都要利用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建立和畅通链接。各地要尽快在本地的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根据需要设立相应的场所或设施。各级政府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意见箱,及时听取公众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和建议。各级政府、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各地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要按时链接和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此项工作于2008年3月底完成。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管理、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时收取成本费用的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

  3.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和公共企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将要制定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积极推动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主管部门要负责指导、检查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此项工作于2008年3月底完成。4.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特别是施行《条例》准备工作期间要给予人力、物力、财力的支持。

  (五)有效开展宣传教育培训。要加强宣传教育,营造《条例》实施的良好社会氛围。各级政府及其普法教育部门要制定《条例》宣传教育方案,通过各种载体和渠道,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引导群众了解《条例》、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要加大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条例》的执行能力。省人事厅、福建行政学院以及各级人事部门、公务员培训机构,要把《条例》列为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条例》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之中,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包括政府信息清理、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依申请公开、编制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各级各部门要制订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工作方案,认真组织实施。

  三、几点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把《条例》的施行作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一项重大任务,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主抓责任,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要落实措施具体抓,把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列为重要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真正做到统筹考虑,周密安排,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障准备工作,促进任务的落实。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要主动向政府汇报工作,争取政府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并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职责,认真负责地做好本行政机关施行《条例》的各项具体准备工作。

  (二)精心组织,有效运作。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要做到明确要求、摸清情况,研究问题、建立制度。要制定并完善准备工作方案,采取科学有效的工作方法,做到准备工作有目标方案、有措施手段,针对性、实效性强,计划符合实际,能够付诸实施、落到实处。要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充分调动干部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克服畏难情绪,增强工作责任感、紧迫感和使命感,创新工作方法,确保各项准备工作措施有力、有效,自觉地把各项准备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三)狠抓落实,务求实效。施行《条例》准备工作要取得实实在在成效,关键在抓落实。要按照《条例》的要求落实责任,各级各部门分管领导是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责任人,要强化责任制,坚持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于措施不力的地方和单位,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要落实计划,准备工作计划任务要具体分解到位、落实到人,决不允许走过场,搞形式主义。各级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准备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准备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政府办公厅要通过听取汇报、监督检查等形式,及时了解和通报各级各部门准备工作情况,加强对各级各部门准备工作的督查指导,促进准备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务必于2007年9月底以前将本地区、本部门负责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分管领导、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的姓名、名称、负责人、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按附件格式要求报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电处。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各级各部门贯彻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情况进行指导、检查。

  附件: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工作机构登记表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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