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司法局,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5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施行〈条例〉准备工作的通知》(闽政办〔2007〕185号)精神,为确保《条例》全面、及时、有效施行,结合我省司法行政系统的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切实认识到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
《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完善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举措,是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和依法执政能力的必然要求,是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体制的重要内容。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贯彻施行《条例》,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获得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的重要职责;实行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系统工程。务必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把《条例》的施行作为建设廉洁、勤政、务实、高效政府的一项重大任务,作为施政的一项基本制度,认真抓紧抓实抓好。
二、切实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一)确定主管部门负责抓。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确定办公室为负责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并按照《条例》的规定履行具体职责。各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要尽快启动工作,实行每月工作例会制度,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
(二)编制或修订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要抓紧制定开展此项工作的方案,分解任务,落实责任,按时间节点分阶段,按程序要求分步骤进行。当前,要按照由近及远的原则,重点对本部门的政府信息,特别是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摸清底数,全面清理。应当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逐一甄别与梳理本部门的政府信息,加以分门别类,确保政府信息准确完整。在此基础上,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职责和法定程序,科学界定公开和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各级保密工作部门要加强对界定政府信息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凡属于应当公开的必须按照政府信息模式和规定的程序纳入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理、界定政府信息和编制公开指南、公开目录的工作,政策性强,技术难度大,任务繁重,时间紧迫,各单位要组织专门力量尽快开展工作。此项工作于2008年3月底完成。
(三)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一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的主动公开制度,明确职责、程序、公开方式和时限要求。二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机制,制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工作规程,明确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各个环节的具体要求。三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明确有关保密审查的职责分工、审查程序和责任追究办法,确保不发生泄密问题。四要抓紧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年度工作报告制度、举报受理制度等,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
(四)认真制定并落实相关配套措施。要利用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按时链接和公布政府信息公指南和公开目录。未开通网站的单位要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也可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此项工作于2008年3月底完成。
(五)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要制定《条例》宣传教育方案,并通过各种形式、载体和渠道,引导群众了解《条例》、学习《条例》、熟悉《条例》、使用《条例》。要加大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条例》的执行能力。要把《条例》列为领导干部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习培训的重要内容,把《条例》的要求融入业务工作之中,提升工作的质量和水平。要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工作机构工作人员的培训作为重点,培训内容包括政府信息清理、保密知识、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处理依申请公开、编制年度工作报告以及政策咨询等。
三、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成立领导小组抓落实。省厅成立了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各设区市司法局和省监狱管理局、厅劳教局也要抓紧成立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落实本系统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二)摆上领导重要议事日程。各级各部门主要领导要切实负起主抓责任,亲自过问、亲自抓,分管领导要落实措施具体抓,把施行《条例》的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做到统筹考虑,周密安排,从人力、物力、财力等方面保障工作,促进任务的落实。
(三)加强督促检查。要切实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各项工作和措施落实到位,定期报告工作进展情况。省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将通过听取汇报、监督检查等形式,及时了解和通报各单位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加强对各单位开展此项工作的督查指导,对于措施不力的单位,要按照规定严肃追究责任,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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