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政府信息公开 保障公民民主权利——省政府办公厅领导就施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答记者问
来源:福建日报 时间: 2008-04-30 13:18

福建日报记者

 

 20074月,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将于200851日起正式施行。它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和利用、保障公民知情权的重要行政法规。它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全面迈入法制化轨道,对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都具有重要意义。昨日,省政府办公厅有关领导就施行《条例》接受了福建日报记者专访。

  问:什么是政府信息,《条例》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条例》规定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是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即由谁来公开;二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和重点内容,即公开什么;三是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即怎么公开;四是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监督、检查、落实的要求,即公开的保障。

 问: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有哪些呢?

 答:主体包括三类:一是行政机关。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如地震局、气象局、银监会、证监会等。三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比如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环保、公共交通等。

 问:行政机关的哪些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答:四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是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是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是反映本行政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是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公开的。

 问:行政机关如何公开政府信息,并为社会公众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

 答: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多种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比如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各级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行政机关可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行政机关还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并及时更新。政府信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在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

 问:社会公众除了可以通过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方式获取政府信息外,还有什么方式可以获得政府信息?

 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依法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这就是《条例》规定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也是《条例》规定中的一个亮点。

  问:《条例》规定了哪些措施来保障、监督《条例》的贯彻实施?

 答:《条例》规定,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公布政府信息工作年度报告制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定期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考核评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负责对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或者侵犯了自身合法权益,该如何保护自己?

 答:可以向上级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举报;如果觉得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问:我省施行《条例》各项准备工作进展如何?

 答:省政府高度重视施行《条例》的准备工作,确定省政府办公厅为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目前各项工作进展较好。一是明确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二是抓紧清理政府信息,编制完成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三是制定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发布协调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配套制度;四是各级、各部门在门户网站开设政府信息公开专栏,方便公众直接上网查询;五是扎实开展学习、培训、宣传工作;六是加强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目前,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大已做好或正在抓紧做好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查阅服务的准备。

 问:《条例》51日起正式施行,我省下一步将如何贯彻实施这部法规?

 答:一是继续抓好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进一步提高政府信息公开的思想认识和工作水平。二是抓紧落实各级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政府信息查阅场所的建设。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一步做好主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三是继续加强对往年政府信息的清理,及时维护和更新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四是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机制,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内部工作规程。五是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长效机制。抓紧建立工作考核、社会评议、责任追究等制度,完善受理举报投诉工作规程。六是加强调研,分类指导、树立典型、推广经验、以点带面,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整体水平。七是在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的基础上,建立和完善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制度,积极推动有关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公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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