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启用新版公文处理单的通知
来源:本网 时间: 2008-06-23 16:30

 

厅机关各处室、厅直有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据此规定,需要在公文产生的过程中同步确定其公开属性,因此对我厅原使用的公文处理单格式内容进行调整修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增栏目
  (一)公开属性
  根据《条例》规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方式和程序,在公文处理单上增加“公开属性”栏,“公开属性”栏目的选择项将作为政府信息是否公开以及如何公开的依据。“公开属性”栏目可选项为“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与“不予公开”。
  (二)不予公开理由
  《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据此规定,在公文处理单上增加“不予公开理由”栏。
  (三)内容概述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据此规定,在公文处理单上增加“内容概述”栏。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公文需要填写这个栏目,不予公开的公文暂时不填写。
  “内容概述”简要说明公文内容,要求简明扼要,重点突出,文字精炼,控制在150个汉字以内。
  二、选项说明
  (一)“主动公开”是指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机关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及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一般普发性的公文,如政策性、法规性较强的决定、意见等文种,指导性、周知性较强的通知、公告、通告、通报、批复等文种适用主动公开。
  (二)“依申请公开”是指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三)“不予公开”的信息包括以下几类:
  1.国家秘密:属于国家秘密(绝密、机密、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2.商业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3.个人隐私: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4.内部信息:行政机关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如省司法厅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对省直部门的函件、厅会议纪要、内部情况通报以及明传电报等。
  三、注意事项
  以上栏目由拟稿处室根据公文内容填写,厅办公室领导文件审核时审定。需要主动公开的信息各处室拟稿人在文件交付印制后应及时将该文件的电子文档送厅办公室信息管理科上网公布。
  新版公文处理单2008年7月1日启用,请到厅办公室机要科领取。
  附件:福建省司法厅公文处理单(新版)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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