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办公室关于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暂行办法
来源:本网 时间: 2008-07-18 08:32

第一条 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依法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遵循严格依法、准确及时、便民服务的原则。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受理工作由厅办公室负责,具体承办工作由相关处室(单位)负责。

第五条 相关处室(单位)向申请人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以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二)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四)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五)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形式提出,由厅办公室人员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委托他人提出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地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以网络形式提出申请的可以省略);

(五)申请时间。

申请人的申请书不完备的,厅办公室应及时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七条 厅办公室收到申请后向申请人出具回执,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厅领导同意,最多可延长15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八条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相关处室(单位)将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属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依据以及救济途径。如可以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及时将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公开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对于同一申请人就同一内容反复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对已经答复的可以不再答复;

(六)如果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

第三方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公开。

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在规定期限内未作答复的,不得公开政府信息。但是如果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在公开前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九条 在收到申请人完整齐全的申请材料后,厅办公室应将申请材料转交给相关承办处室(单位),由承办处室(单位)经办人填写《福建省司法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所在处室(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送厅办公室领导审核,由处室(单位)分管领导签发。承办处室(单位)经办人填写相应告知书,送厅办公室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在依申请公开过程中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可以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的相关文件规定向申请人收取,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由厅监察室责令改正,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申请人隐瞒或者拒绝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或者提供虚假政府信息的;

(二)未履行征求意见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三)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违反规定收费的;

(五)其他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福建省司法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回执

   3、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通知书
     4、福建省司法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理单

   5、政府信息公开第三方意见征询函

   6、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7、政府信息部分公开告知书

   8、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告知书

   9、非本机关政府信息告知书

   10、政府信息不存在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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