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信息公开质量和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考核制度对象为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有关单位。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考核应坚持客观公正、科学合理、注重实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四条 考核的主要内容是:
(一)各处室或单位是否制定拟公开政府信息计划情况;
(二)各处室或单位是否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的情况;
(三)各处室或单位是否将需要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文件交付印制后,及时把该文件的电子文档送厅信息管理科上网公布;
(四)各处室或单位办理并答复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五)完成领导交办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事宜情况。
第五条 考核工作由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
第六条 考核形式包括听取汇报、查阅有关资料、现场查看和参考群众评议结果等方式。
第七条 考核方法包括日常检查、半年抽查、年终考核,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的处室或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年度考核为差的处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在接到考核结果1个月内完成整改。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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