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厅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社会评议活动由厅办公室会同监察室组织实施,评议对象为省司法厅机关各处室及厅直有关单位。
第三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组织领导情况。是否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有领导主管、有专人负责。
(二)有关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落实情况;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是否组织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社会评议,是否按时编制、公布年度工作报告等。
(三)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编制情况。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是否具体、全面;是否在厅门户网站和相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公布;是否及时更新。
(四)公开的范围。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要求;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具体全面、符合实际、没有漏项。
(五)公开的方式和程序情况。是否设置信息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是否在有效时间内公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是否在规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是否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是否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是否发生因政府信息未公开或公开不及时而造成的事故。
第四条 社会评议的主要程序:
(一)发布社会评议通知或在厅门户网站、相关查询平台刊登社会评议告示;
(二)编制社会评议测评表格;
(三)确定参加社会评议人员;
(四)组织参评人员查阅资料,听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汇报;
(五)发放、填写、回收社会评议测评表;
(六)汇总社会评议情况,并将结果在一定范围公开;
(七)根据社会评议结果,作出恰当处理。
第五条 社会评议每年年底进行,评议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评议结果向社会公开发布并作为被评议处室、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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