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及时准确公开 着力提升政府公信力——《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解读
来源:中国福建政府网 时间: 2014-04-30 08:25
    《福建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省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范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组织领导、公开范围、公开主体、公开方式、公开程序以及监督保障等方面的工作。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当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遇到的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办法》正式实施前夕,省政府办公厅相关负责人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一、《办法》出台有何背景和意义?

  依法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是各级政府密切联系群众、转变工作作风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政府公信力和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2008年5月1日施行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省政府办公厅贯彻落实《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部署,认真履行推进、指导、协调、监督职责,推动全省各级各部门积极稳妥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加大公开力度、优化公开内容、丰富公开形式、拓展公开层面,取得积极成效。根据中国社科院2011、2012、2013连续三年评估显示,福建省的政府透明度分别位居省级政府第4名、第8名和第6名。

  《办法》出台进一步明确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工作机构,进一步理顺政府信息公开管理体制,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长效工作机制,进一步细化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对稳步推进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促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发展,更好地服务我省经济社会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由谁主管,如何推进?

  《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及其职能,一是要求各级政府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序开展。二是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省政府办公厅为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各市、县(区)政府办公室(厅)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机构、各乡(镇)政府为各行政区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三是规定了各级政府信息公开主管部门的职能为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三、《办法》对理顺我省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有何意义?

  理顺管理体制关系到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稳步推进和顺利开展。由于《条例》没有明确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和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管理体制,在实际工作中易造成工作脱节和管理不到位。《办法》在第四条对此做出规定:一是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接受所在地政府的指导、协调。二是实行双重领导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所在地政府的领导下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同时接受上级业务主管行政机关的指导。

  四、《办法》要求建立健全哪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制?

  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是一项长期、系统的工作。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切实落到实处,《办法》对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长效机制作了明确规定:一是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确保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二是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机制,未经保密审查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三是主动公开信息送交制度,行政机关应向同级档案馆、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的文本。四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制度,确保依法依规及时答复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五是政府信息公开统计报送制度,定期汇总统计报送政府信息公开基础数据。六是实行年度考核和社会评议制度,确保依法公开、及时公开。

  五、《办法》对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有何规定?

  《办法》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要求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从以下几方面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内容:一是明确了涉密文件删减或解密后公开的程序。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应当删除涉密或者不宜公开的内容后公开;符合解密条件的,经法定程序解密后公开。二是强化行政处罚案件公开力度。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内容,依法及时公开违法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案件信息。三是明确行政机关公开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重大传染病疫情、重大动物疫情、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统计数据等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执行。

  六、《办法》对政府信息公开渠道载体建设有何规定?

  为推进我省政府信息公开载体建设,进一步增强信息发布的权威性、时效性,《办法》对政府信息主动公开渠道作明确规定:一是加强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建设。行政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在各自的政府门户网站设置“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并及时更新。二是明确了政府公报的重要渠道作用。规定行政机关依法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涉及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政策,应当及时在同级人民政府公报上登载。三是明确新闻发布会等公开渠道的作用。对重大公共事件、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以及其他需要社会公众知晓的重要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便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予以公布。四是规范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建设。行政机关应当在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综合档案馆、公共图书馆等政府信息查阅场所提供政府信息的相应文本。

  七、《办法》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如何规范?

  依申请公开工作是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和难点,《条例》对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程序规定较为原则。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规定以及我省工作实际,《办法》对政府信息的申请及对申请的处理、答复等方面的问题作了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一是更加便民。申请人书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代为填写申请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二是规范收费。明确行政机关只能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针对一些困难群体,还可减免相关费用。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三是完善对不规范申请处理。行政机关对不符合规定的申请,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于15日内补正。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予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四是细化行政机关答复类型。《办法》在第二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应区分情况具体办理,按照六种情况作出答复。

  八、《办法》如何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办法》为确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落到实处,制定下列监督保障措施。一是加强内部监督,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年度考核,明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职能,对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追究责任。二是发挥社会监督。要求行政机关于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本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规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结果应当公布。三是健全举报监督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有关部门举报,收到举报的机关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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