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司法局、民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社会事业局:
为认真落实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推荐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22〕15号)精神,切实做好我省推荐申报的组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推荐评选范围为在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中成绩突出的村和2020年以后完成“村改居”的城市社区,在2019年度复核中被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经创建达到标准的,可以参加申报。其余被注销、撤销“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得参加推荐。申报“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的对象原则上从已被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命名表彰的“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中产生。被保留“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称号的,不再参加推荐。
二、推荐标准。按照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创建活动实效,省司法厅、省民政厅联合制定《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活动标准》(附件2),供各地在推荐申报过程中对照执行,被推荐的村(社区)必须达到加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实施农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完善和落实“一村(社区)一法律顾问”制度、强化“蒲公英”普法志愿者队伍建设、组织举办各类法治实践活动,具有法治品牌工作室、法治宣传标语等。同时,凡过去三年内发生严重侵害群众利益而引发群众集体上访事件、重大刑事案件、重大责任事故、村“两委”成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等重大舆情、造成严重消极影响、群众反映强烈的情形,不得申报。
三、名额分配。根据我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实际,结合各地建制、社区数量及分布状况,对申报表彰名额作出具体安排,详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申报数额分配表》(附件3)。
四、工作步骤。各级司法行政、民政部门要按照推荐标准共同协商确定候选对象,严格执行“两审三公示”,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申报。申报具体工作以各级司法行政部门为主、民政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进行交叉核验(交叉核验名单见附件4),并将核验结果形成报告报送省司法厅,省厅适时开展抽查。省司法厅、省民政厅将对各地推荐申报的对象进行审核,并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公示后报司法部、民政部。
五、其他要求。
1.各申报单位要对照要求认真填写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申报审批表一式六份,同时附事迹材料(1000字以内),报各设区市司法局和民政局审核盖章,各设区市司法局、民政局汇总后于5月27日前统一上报省司法厅。
2.各地要加强对已获得前八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荣誉称号单位的工作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健全完善长效机制,不断推进农村(社区)基层民主法治建设。
省司法厅普法与依法治理处联系人:丁黄锴
联系电话:0591-83733198
省民政厅基层政权建设和社区治理处联系人:蔡祖宝
联系电话:0591-87676193
附件:1.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开展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命名推荐工作的通知》
2.福建省“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考核指导细化标准
3.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推荐名额分配表
4.第九批“全国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地市交叉核验任务表
福建省司法厅 福建省民政厅
2022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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