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2011年福建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1-06-13 08:19

闽司〔2011〕198号

各设区市司法局:

经厅领导研究同意,现将《2011年福建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2011年福建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

根据司法部《关于做好2011年度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11〕95号)的要求,结合我省公证员队伍发展需要,制定2011年福建省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方案。

一、推荐考核任职总的工作要求

考核任职制度是公证员基本准入制度的补充,必须在坚持严格依法,总量控制,因地制宜,满足急需原则的基础上,从本地区的实际出发,积极引进高素质人才,努力解决欠发达地区公证员缺员问题,实现公证员队伍建设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推荐考核任职名额和对象

(一)名额

按照司法部“经考核任职的公证员数量不得超过本年度新配备公证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全国经考核任职的公证员数量原则上控制在2010年的数量以内。本地区不足两名公证员的公证机构较多,本年度按上述比例通过考核以及一般任职程序仍不能为这些公证机构补齐两名公证员的省份,可以报请司法部批准适当增加名额”的要求,为积极服务于福建省加快海西建设的需要,我省2011年拟通过考核任职程序任命公证员的名额约为8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推荐对象

1、曾在高等院校、法学研究机构从事法学教学、法学研究工作,并已取得高级职称的人员。

2、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曾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十年的公务员、律师。

三、推荐考核任职人员条件

(一)上述推荐对象同时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年龄二十五周岁以上六十五周岁以下;

3、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选考核担任公证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3、被开除公职的;

4、被吊销执业证书的。

四、推荐考核任职工作程序

(一)报名和资格审核(6月1日—6月20日)

拟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到公证处所在地的设区市司法局报名,选择拟执业的公证处并填写《考核任职公证员报名登记表》(见附件2)。报名应持本人身份证、本科毕业证书、符合推荐对象的证明、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好的鉴定材料、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近期二寸正面免冠同版蓝底彩色照片四张。

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核工作由各设区市司法局负责。报名咨询,可致电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0591—83770269)。各设区市司法局报名联系电话是:福州市司法局(0591—83322339),厦门市司法局(0592—3759078),漳州市司法局(0596—2963241),泉州市司法局(0595—22989386),三明市司法局(0598—8235017),莆田市司法局(0594—2692744),南平市司法局(0599—8630818),龙岩市司法局(0597—3219950),宁德市司法局(0593—2881506)。

审核中应注意以下情况:1、学历是否为国民教育序列(国家承认)的本科以上学历,对具有党校或军队院校学历的,应要求其同时提交其学历为国家所承认的证明;2、是否具有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的工作经历,年限累计是否满十年;3、是否具有或曾经具有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编制人员)或律师的身份等。

(二)选拔、推荐和公示(6月21日—7月10日)

各设区市司法局要根据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与拟选任人员的公证处沟通研商,确定选拔推荐对象后,通过当地媒体或公告等形式,公示推荐对象名单,时间为7 天。公示无异议后,上报省司法厅。

(三)组织培训(7月11日—8月31日)

由省司法厅选送推荐拟考核任职对象参加司法部和中国公证协会组织的培训。

(四)报送任职材料(9月1日—10月5日)

经任职培训合格者,由拟任职的公证处向所在地司法局提交如下申请材料:

1、考核任职申请书原件一式三份;

2、公证机构推荐书原件一式三份;

3、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三份和个人简历原件一式三份;

4、符合推荐对象的证明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二份;

5、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好的鉴定材料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二份;

6、申请人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的证明原件一份和复印件二份;

7、中国公证协会出具的任职培训合格的证明复印件三份;

8、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复印件均需由所在地司法局盖章。

所在地司法局在9月5日前对申请考核任职人员材料进行审核,出具初审意见,连同材料集中报送各设区市司法局。

各设区市司法局在9月15日前完成考核任职人员材料的审核工作,出具审核意见,连同材料集中报送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

省司法厅在10月5日前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和本年度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审核意见,填制《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见附件3),连同任职材料,报请司法部任命;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和本年度公证员配备方案的,作出不同意申请人担任公证员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及其拟任职的公证处所在地司法局。

五、加强领导监督

加强领导监督。公证员推荐考核任职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性、政策性强,各设区市司法局要切实负起第一责任,严格把关,认真负责开展报名人员的资格审查,确保考核任职工作的顺利开展。

严格条件和程序。要严格依照考核任职适用的对象、条件以及选拔、推荐、初审、报请任命等考核任职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做好各项工作。对申请考核任职人员的考察工作由推荐报送人选的公证处负责。公证处要将符合条件、工作切实需要、符合名额规定且考核合格的对象积极推荐上来。要注意防止和纠正为了公证机构现有人员的既得利益,而对符合条件人员不予推荐的错误做法。

严格时限要求。必须严格方案的时间安排,周密部署,积极协调,及时完成各项工作。对逾期者一律不予受理。

附件:1、考核任职公证员名额分配表

2、考核任职公证员报名登记表

3、公证员考核任职报审表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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