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关于报送2017年 律师公证员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材料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7-03-10 15:08
各设区市人社局(公务员局)、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公室,省直各有关单位:
    为做好2017年全省律师、公证员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现就报送评审材料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依据
    全省律师、公证员专业中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按照《福建省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司职改〔2003〕2号)、《福建省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实施意见》(闽司职改〔2003〕3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评审范围与对象
    1.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范围和对象是在经司法行政机关正式批准的律师事务所从事专职律师工作、律师协会从事律师事务管理工作或属事业编制的法律援助机构专职律师,且具备申报三级律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人员。
    2.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范围和对象是在属事业编制的公证处从事公证业务工作,且具备申报三级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条件的现职公证员。
    3.除闽职改字〔1993〕18号文件中规定的五种人不能申报评审外,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在惩戒期内接受惩戒的,或因违反公证职业道德和纪律给国家或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不列入评审范围。
    三、送审材料要求
    1.各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职改办、省直有关单位委托评审函;
    2.《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表》(一式4份);
    3.《申报律师(公证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简明表》(一式20份);
    4.任现职以来的业务自传(2000字左右)(一式20份);
(材料3、4统一用A4纸打印并按顺序装订)
    5.任现职以来发表的本专业论文(原件),且论文内容必须与申报的专业一致(发表论文的刊物需有CN或ISSN刊号,且能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网站查询到,网址:http://www.gapp.gov.cn,查询路径:“便民查询—新闻出版机构查询”,并附查询结果截屏打印页,不含增刊、套刊、电子刊、一号多刊和论文集);在送审的多篇专业论文中自行选定一篇作为送审代表作(送审的论文代表作应复印一式2份,要求不体现作者姓名与单位,不盖章);
    6.任现职以来近4年的《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7.律师、公证员资格证书、执照复印件各1份;
    8.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各1份(学历证书能够通过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www.chsi.com.cn查询的,须提交验证有效期内的《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的打印件(进入学历在线验证报告页面打印),工作后取得学历人员还应提供原有学历证书和有效的证明材料。不能在学信网查询的须提供毕业学校的联系方式或能够有效证明其学历真实性的其他材料);
    9.现任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转系列申报的应提交与申报等级相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10.任现职以来能反映本人专业技术水平、业绩、贡献方面的证书、奖状等证明材料的复印件,曾被否决的再次申报者,应补充新的业绩材料;
    11.任现职期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证明。(6、7、8、9、10、11按顺序装订成册)
    以上材料中的复印件,须由主管部门职改办审核原件后加盖公章。
    四、公示
    根据省人事厅《关于职称工作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闽人发〔2002〕15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各单位在申报人员有关评审材料正式上报之前,应将其《申报专业技术职务简明表》在所在单位张贴公示7天。材料真实,符合申报条件且群众无异议的,方可推荐上报。所在单位应在有关表格的审核意见栏中注明“经公示(公示期为××年××月××日至××年××月××日),材料真实,符合×级律师(公证员)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未经公示的申报材料,不予受理。
    在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过程中,弄虚作假,伪造学历、资历,虚报业绩的;抄袭、剽窃他人成果,或让他人代写论文、工作总结、业务报告的,经发现查实,两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对用不正当或非法手段骗取了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专业技术职务的,取消其任职资格和所聘职务,在两年内不得申报。
    五、任职及申报材料截止时间
    申报人员任职年限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论文等任职材料均须在此日期前取得),报送材料时间为2017年4月10日至4月30日,逾期不再受理。联系人:陈晶,联系电话:0591-83770259。
    六、收费标准
    按照《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的有关规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450元,论文鉴定费每人200元。
    七、其他
    律师、公证员初级职称确认原则上由各地市负责组织,如遇特殊情况请及时与我厅职改办联系。
    本通知及有关表格可登陆到福建省司法厅网站(www.fjsf.gov.cn),“网上办事”—“表格下载”栏目中下载。请各设区市司法局、省直有关单位、人才市场职改办收件后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并将汇总后的《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花名册》电子版发到charles50@163.com邮箱。




                                                          福建省司法厅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2017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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