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054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8-06-04 16:01
苏国强代表:
《关于进一步推动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工作助力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创新的建议》(第105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作为有别于传统公证证明一个新领域、一项新工作,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我国尚属于探索阶段。2017年5月16日,福建省高院与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的意见(试行)》,最高院、司法部也于2017年6月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为推动开展司法辅助事务提供了指导。试点工作对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提升公证服务职能,促进法院回归以审判为中心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实实在在。但由于实践中无先例可循,相关体制机制还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完善,相信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协同创新的工作机制、流程模式将进一步得到完善,工作成效将进一步彰显。就您提出的相关问题,我厅在与协办单位省高院、省人大内司委会商后,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证执业区域限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根据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精神,省厅已于2018年4月19日发文调整我省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将设区市统一为一个执业区域,打破原以县级行政区划为主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划分,市所辖各公证机构均可办理区内各类公证事务,包括司法辅助事务。由于《公证法》、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对公证执业区域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不应作更大的突破。省人大内司委表示,将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做好顶层设计,推动全国范围内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
2017年,包括鹭江公证处在内,全省共有11家公证机构与法院开展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试点工作。各试点公证机构紧密结合自身及当地实际,与法院开展协同创新工作,但受制于公证机构人力物力等多方面因素,各试点的协作内容、服务方式不尽相同。为更好地开展和推广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工作,我们鼓励有意愿、有实力的公证机构,在征得其他设区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与当地人民法院合作开展相关公证事务,推动公证业务拓展、服务创新。
二、关于司法辅助事务的服务定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的意见(试行)》就经费保障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为解决好司法辅助事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确定公证机构承接司法辅助业务所需经费开支,可以按照公证服务的项目类别和工作量进行成本核算。在此基础上,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将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项目纳入“司法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将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经费保障、办公设施等问题,推动协同创新工作深入开展。
三、关于司法辅助人员专业化培养问题。培养高水平法律信息化人才与司法辅助专业人才,从源头上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多元化建设很有必要。司法辅助人员专业化培训机构的建立,需要教育、人社等部门在办学资质等方面给予支持。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充分利用专业化培训机构的平台,在师资力量、课程设计等方面给予支持。综合各地经验,下一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机构将根据承接司法辅助业务的项目和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证机构相关参与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如安排公证处新招募人员实地接受法官、书记员的指导培训,允许公证人员列席专业法官会议,举办司法辅助事务培训讲座等等。同时,公证机构应当通过持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为深入开展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工作奠定基础。
四、关于法院内外网物理隔离问题。法院审判工作涉及大量的案件信息,其中包括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等,法院系统采取内外网物理隔离,是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的需要;但同时也确实降低了内外网数据共享的效率。随着智慧法院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将加快新法标办案系统、智能审判辅助系统等的开发应用,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破解内外网物理隔离带来的各种问题。在开展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的试点法院,可以挑选部分集中处理司法辅助事务的计算机,探索试用“网闸”等新安全手段,破解因内外网物理隔离带来的种种问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 系 人:李庆华
联系电话:0591-83770267、15980707177
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5月29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工作助力司法体制改革和社会治理创新的建议》(第1054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作为有别于传统公证证明一个新领域、一项新工作,公证参与司法辅助事务在我国尚属于探索阶段。2017年5月16日,福建省高院与我厅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的意见(试行)》,最高院、司法部也于2017年6月29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为推动开展司法辅助事务提供了指导。试点工作对拓展公证业务领域、提升公证服务职能,促进法院回归以审判为中心发挥了重要作用,成效实实在在。但由于实践中无先例可循,相关体制机制还需要不断加以改进、完善,相信随着实践的不断深入,协同创新的工作机制、流程模式将进一步得到完善,工作成效将进一步彰显。就您提出的相关问题,我厅在与协办单位省高院、省人大内司委会商后,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公证执业区域限制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根据司法部关于调整公证机构执业区域的通知精神,省厅已于2018年4月19日发文调整我省公证机构的执业区域,将设区市统一为一个执业区域,打破原以县级行政区划为主的公证机构执业区域划分,市所辖各公证机构均可办理区内各类公证事务,包括司法辅助事务。由于《公证法》、司法部《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等对公证执业区域作了明确的规定,在相关法律法规未作调整的情况下,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不应作更大的突破。省人大内司委表示,将适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立法建议,做好顶层设计,推动全国范围内公证机构执业区域调整。
2017年,包括鹭江公证处在内,全省共有11家公证机构与法院开展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试点工作。各试点公证机构紧密结合自身及当地实际,与法院开展协同创新工作,但受制于公证机构人力物力等多方面因素,各试点的协作内容、服务方式不尽相同。为更好地开展和推广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工作,我们鼓励有意愿、有实力的公证机构,在征得其他设区市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与当地人民法院合作开展相关公证事务,推动公证业务拓展、服务创新。
二、关于司法辅助事务的服务定价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公证参与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试点工作的通知》指出,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入公证机构参与司法辅助事务”,《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开展“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的意见(试行)》就经费保障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为解决好司法辅助事务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原则上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确定公证机构承接司法辅助业务所需经费开支,可以按照公证服务的项目类别和工作量进行成本核算。在此基础上,各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工作实际,将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项目纳入“司法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各级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将积极争取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支持,切实解决经费保障、办公设施等问题,推动协同创新工作深入开展。
三、关于司法辅助人员专业化培养问题。培养高水平法律信息化人才与司法辅助专业人才,从源头上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多元化建设很有必要。司法辅助人员专业化培训机构的建立,需要教育、人社等部门在办学资质等方面给予支持。具备条件的人民法院也可以充分利用专业化培训机构的平台,在师资力量、课程设计等方面给予支持。综合各地经验,下一步,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公证机构将根据承接司法辅助业务的项目和内容,定期或不定期对公证机构相关参与人员进行培训指导,如安排公证处新招募人员实地接受法官、书记员的指导培训,允许公证人员列席专业法官会议,举办司法辅助事务培训讲座等等。同时,公证机构应当通过持续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服务水平,为深入开展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工作奠定基础。
四、关于法院内外网物理隔离问题。法院审判工作涉及大量的案件信息,其中包括国家秘密、当事人隐私等,法院系统采取内外网物理隔离,是加强安全保密工作的需要;但同时也确实降低了内外网数据共享的效率。随着智慧法院建设水平的不断提升,人民法院将加快新法标办案系统、智能审判辅助系统等的开发应用,在确保数据安全的前提下,积极破解内外网物理隔离带来的各种问题。在开展诉讼与公证协同创新的试点法院,可以挑选部分集中处理司法辅助事务的计算机,探索试用“网闸”等新安全手段,破解因内外网物理隔离带来的种种问题。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邬勇雷
联 系 人:李庆华
联系电话:0591-83770267、15980707177
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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