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全面推行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的通知
来源:福建省司法厅
时间:2018-10-26 09:12
各市、县(区)司法局,平潭综合实验区司法办:
为适应社会对公证工作的新期待,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通畅便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自2017年8月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司〔2017〕222号)以来,各地确定了10家条件成熟、管理规范的公证机构开展“最多跑一次”试点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司法部关于“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全国全省公证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简化办事环节,继续将公证减证便民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我省决定在原有试点工作的基础之上,于2018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各公证机构全面推行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范围
省厅在原试点工作开展的出生、身份、曾用名,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证书(执照)、文本相符等4类公证事项范围的基础上,依托省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对公证事项进行梳理、甄别,进一步扩充服务事项,提升“最多跑一次”公证业务总量比例。对于以下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要实现当事人“最多跑一次”。
(一)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1.出生(申请人被收养或需办理亲子鉴定的除外)
2.生存
3.死亡
4.曾用名
5.国籍
6.监护
7.户籍注销
8.无犯罪记录
9.有犯罪记录
10.学历
11.学位
12.已婚
13.住所地
14.居住地
15.职务(职称)
16.法人资格
17.非法人组织资格
18.职业资格
(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常住人口登记表
4.护照
5.驾驶证
6.成绩单
7.毕业证书
8.学位证书
9.外语水平(等级)证书
10.结婚证
11.离婚证
12.民事判决书
13.民事调解书
14.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15.出生医学证明
16.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
17.在职证明
18.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0.不动产权证书
21.健康证(体检表)
22.诊断证明书
23.收入证明
24.存款证明
25.税收完税凭证
26.许可证书
27.营业执照
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9.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0.在读(学)证明
31.户口注销证明
32.疾病证明书
33.病历
34.疫苗证
35.收养登记证
36.机动车登记证书
37.译本与原本相符
38.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三)民事法律行为类
1.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一般事务委托
(1)委托(房产、车辆、船舶)购买、按揭、交付、办理领取产权证、解押、出租、管理等相关事宜
(2)委托领取公积金
(3)委托诉讼
(4)委托办理银行账户的相关事宜(银行卡遗失补办、密码重置)
(5)法定代表人权利委托
(6)股东权利委托
(7)委托招投标
(8)股东(董事)权利委托
(9)委托代办户口迁移
(10)委托工伤理赔
(11)委托补办证件
(12)委托监护
2.放弃继承权声明
3.商标转让声明
(四)合同协议类
1.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2.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3.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4.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5.赠与合同
6.离婚协议书变更(补充)协议
二、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办证时限
全省各公证机构要在确保公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公证事项的办结时间。对于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民生类事项、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查询核查的事项、不需要外出调查核实的事项,应当缩短办证周期,尽快出证。省司法厅鼓励各设区市公证协会、公证机构推行“立等可取”的办证服务模式。各设区市公证协会要认真执行全市统一的同类公证事项最长办证时限,最大限度缩短出证时间。
三、扎实推进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全面推行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工作的新期待、新需求。一是要继续完善信息化办证手段,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缴费,推进公证服务方式规范化、科学化。二是要积极推动信息互联共享,建立完善公证服务查询系统,为办理公证业务提供有效的信息核实手段。三是为实现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公证机构要着力畅通咨询答复渠道,公开咨询电话和网上咨询路径,做到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要明确具体,一次性告知清楚。四是要提高窗口服务能力,严格服务流程标准,安排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公证人员办理窗口业务,并在公证机构醒目的地方张贴具体办证流程。五是根据当事人的需要,采取邮政、快递等方式发送公证文书,努力改进文书送达方式。六是要广泛宣传,及时总结。积极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站及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最多跑一次”便民利民措施,及时总结和宣传先进事迹,不断提升公证的民众知晓度和社会信誉度,营造良好的氛围。全面推行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情况,请及时报省厅。
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10月22日
为适应社会对公证工作的新期待,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服务的新需求,更好地为当事人提供通畅便捷、优质高效的公证服务,自2017年8月省司法厅转发《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试点工作的通知》(闽司〔2017〕222号)以来,各地确定了10家条件成熟、管理规范的公证机构开展“最多跑一次”试点工作,并取得了良好成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司法部关于“放管服”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及全国全省公证工作视频会议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大力简化办事环节,继续将公证减证便民各项工作落实到位,我省决定在原有试点工作的基础之上,于2018年11月1日起,在全省各公证机构全面推行办理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范围
省厅在原试点工作开展的出生、身份、曾用名,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资格,证书(执照)、文本相符等4类公证事项范围的基础上,依托省公证协会业务指导委员会,对公证事项进行梳理、甄别,进一步扩充服务事项,提升“最多跑一次”公证业务总量比例。对于以下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无争议的公证事项,要实现当事人“最多跑一次”。
(一)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类
1.出生(申请人被收养或需办理亲子鉴定的除外)
2.生存
3.死亡
4.曾用名
5.国籍
6.监护
7.户籍注销
8.无犯罪记录
9.有犯罪记录
10.学历
11.学位
12.已婚
13.住所地
14.居住地
15.职务(职称)
16.法人资格
17.非法人组织资格
18.职业资格
(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类
1.居民身份证
2.居民户口簿
3.常住人口登记表
4.护照
5.驾驶证
6.成绩单
7.毕业证书
8.学位证书
9.外语水平(等级)证书
10.结婚证
11.离婚证
12.民事判决书
13.民事调解书
14.裁判文书生效证明
15.出生医学证明
16.死亡医学(推断)证明书
17.在职证明
18.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0.不动产权证书
21.健康证(体检表)
22.诊断证明书
23.收入证明
24.存款证明
25.税收完税凭证
26.许可证书
27.营业执照
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29.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30.在读(学)证明
31.户口注销证明
32.疾病证明书
33.病历
34.疫苗证
35.收养登记证
36.机动车登记证书
37.译本与原本相符
38.文书上的签名(印鉴)
(三)民事法律行为类
1.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一般事务委托
(1)委托(房产、车辆、船舶)购买、按揭、交付、办理领取产权证、解押、出租、管理等相关事宜
(2)委托领取公积金
(3)委托诉讼
(4)委托办理银行账户的相关事宜(银行卡遗失补办、密码重置)
(5)法定代表人权利委托
(6)股东权利委托
(7)委托招投标
(8)股东(董事)权利委托
(9)委托代办户口迁移
(10)委托工伤理赔
(11)委托补办证件
(12)委托监护
2.放弃继承权声明
3.商标转让声明
(四)合同协议类
1.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2.婚前财产约定协议
3.传统医学师承关系合同书
4.资助出国留学协议
5.赠与合同
6.离婚协议书变更(补充)协议
二、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办证时限
全省各公证机构要在确保公证质量的前提下,不断提高服务效率,缩短公证事项的办结时间。对于与老百姓切身利益相关的民生类事项、能够通过政务信息共享查询核查的事项、不需要外出调查核实的事项,应当缩短办证周期,尽快出证。省司法厅鼓励各设区市公证协会、公证机构推行“立等可取”的办证服务模式。各设区市公证协会要认真执行全市统一的同类公证事项最长办证时限,最大限度缩短出证时间。
三、扎实推进工作,确保取得实效
全面推行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切实满足人民群众对公证工作的新期待、新需求。一是要继续完善信息化办证手段,利用网络服务平台,实行网上申请、网上受理、网上审核、网上缴费,推进公证服务方式规范化、科学化。二是要积极推动信息互联共享,建立完善公证服务查询系统,为办理公证业务提供有效的信息核实手段。三是为实现当事人“最多跑一次”,公证机构要着力畅通咨询答复渠道,公开咨询电话和网上咨询路径,做到要求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要明确具体,一次性告知清楚。四是要提高窗口服务能力,严格服务流程标准,安排业务素质高、工作能力强、服务态度好的公证人员办理窗口业务,并在公证机构醒目的地方张贴具体办证流程。五是根据当事人的需要,采取邮政、快递等方式发送公证文书,努力改进文书送达方式。六是要广泛宣传,及时总结。积极利用报刊、杂志、电视、网站及各类新媒体,广泛宣传“最多跑一次”便民利民措施,及时总结和宣传先进事迹,不断提升公证的民众知晓度和社会信誉度,营造良好的氛围。全面推行公证“最多跑一次”工作情况,请及时报省厅。
福建省司法厅
2018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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