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近日,司法部党组印发《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就加强党对公证工作的领导,坚持公证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公证制度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提出明确要求。
意见强调,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提升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把满足人民群众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放在第一位,坚持发展公证公益服务,切实防止公证逐利倾向。提高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意见指出,要规范党组织设置、完善党组织工作机制,强化党建工作制度建设,对照《公证机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落实落细党建工作要求。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公证机构,都要单独设立党组织,新设立的公证机构须同步成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公证机构,可以按照区域相邻、就近方便的原则,“以大带小”“以强带弱”,在法律服务行业内组建联合党支部。对无党员的公证机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明确工作职责,实现指导工作全覆盖。意见还对拓展公益服务范围、强化公益服务管理、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严格收费财务管理、依法从严监管、深化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方法等提出一系列新要求。
意见强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要把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各地公证协会要加强对党建工作的工作指导,认真落实具体责任。开展公证行业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各公证机构党组织书记要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述职。各地公证协会在党建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报告。
中共司法部党组关于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 优化公证法律服务的意见
司党〔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党委(党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党委:
为加强党对公证工作的领导,坚持公证工作正确发展方向,充分发挥公证制度作用,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现就加强公证行业党的领导、优化公证法律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党对公证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政治建设为统领,以高度的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提升公证行业党建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把满足人民群众公证法律服务需求放在第一位,坚持发展公证公益服务,切实防止公证逐利倾向。提高公证服务能力和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工作目标。公证行业党的组织和党的工作实现全覆盖,党章党规规定的党建工作基本制度得到落实,党组织参与公证机构业务发展、队伍建设、质量管理、公益服务等决策机制不断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两结合”管理优势得到充分发挥,公证行业有序健康发展。公证工作体制机制不断改革完善,公证领域监管得到有效加强,公证服务手段不断优化创新,工作活力得到释放,人民群众对公证法律服务知晓率、首选率、满意率进一步提升。
二、主要任务
(一)规范党组织设置。开展公证机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对公证机构党组织建设情况全面排查。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公证机构,都要单独设立党组织,新设立的公证机构须同步成立党组织。党员人数不足3名的公证机构,可以按照区域相邻、就近方便的原则,“以大带小”“以强带弱”,在法律服务行业内组建联合党支部。对无党员的公证机构,由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明确工作职责,实现指导工作全覆盖。选优配强党组织领导班子,有条件的设立专职副书记,配备专兼职党务工作者。
(二)完善党组织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党组织全面参与公证机构业务发展、队伍建设、分配考核等重大事项决策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在人员选聘、表彰奖励、违法违规惩戒中的政治把关作用,明确党组织负责出具公证机构工作人员的政治表现鉴定意见。要落实公证机构负责人“一岗双责”,推动实现党组织负责人与公证机构管理层、决策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公证工作和公证队伍建设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公证机构正确发展方向。
(三)强化党建工作制度建设。要对照党章党规,抓紧对各地公证协会、公证机构章程或工作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写入党组织设置、地位作用、职责任务、工作保障等党建工作内容。要对照《公证机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在加强政治建设、健全组织设置、完善工作机制、过好组织生活、严格党员管理等方面,落实落细党建工作要求,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供有力制度支撑。
(四)拓展公益服务范围。各地要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服务能力,科学制定并大力拓展公证公益服务事项范围。鼓励公证机构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农民工及生活困难群众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支持公证机构在减灾救灾、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资产保护、脱贫攻坚等领域发挥职能作用;指导公证机构主动参与法治宣传、信访调处、案件化解、重大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努力发挥公证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中的重要作用。
(五)强化公益服务管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公证行业实际,制定公证员公益法律服务工作量的具体指导标准,并可以根据地域、年龄、身体状况等分类提出要求,纳入评价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重要指标。公证协会开展公证员职业培训时,要将公益法律服务培训作为重要内容。公证机构要承担管理职责,科学制定并严格执行公益服务案件与其他案件的指派比例,依托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公证登记簿及公证机构办证系统,严格推行公益案件统一受理、随机指派、全员办理机制。公证员应当积极参与党委和政府、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组织的公益法律服务活动。
(六)注重示范引领。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坚持以党建带队建,加强对党员公证员的公益服务理念教育,引导党员公证员、担任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获得优秀表彰的公证员在公益服务中发挥模范带头作用。鼓励、支持青年公证员、公证员助理参与公益服务,在实践锻炼中提升道德修养和业务能力。规模大、力量强的公证机构应积极组织、支持公证员参与公益服务,在服务时间、经费、绩效考核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要积极培养和选树公益服务先进典型,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
(七)牢固树立执业为民理念。教育引导广大公证人员牢固树立依法执业、执业为民的理念,严格履行法定的公证职责,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办理公证业务,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标准,自觉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常态化开展执业警示教育,深刻剖析违法违规执业案件教训,坚决纠正高风险、经济类业务逐利倾向问题。要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作为公证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把人民群众满意作为检验公证工作成效的根本标准,全心全意做好服务群众的各项工作。
(八)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对公证机构收入分配情况进行摸底调查,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出台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的管理办法,坚持按劳分配、公平可持续的收入分配原则,提出绩效和分级分类管理的具体要求,突出分配激励、约束有力的导向。要加强公证机构收入分配管理,对公证机构年度收入分配方案实施备案管理,促进公证机构队伍稳定和公证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九)严格收费财务管理。要认真落实公证收费公示制度,监督公证机构严格执行公证服务收费标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制度,在本机构显著位置和网站首页公示公证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对公证机构执业行为的检查,严格公证员助理管理,防止公证人员利用办证谋取私利或者向经办人、中间人支付回扣、介绍费,严厉打击乱收费、收费不入账等违法执业行为。
(十)依法从严监管。要实行公证质量评估检查制度,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遗嘱、继承、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文书公证等民生类、经济类、涉外类重点公证事项监管力度,对不审查核实、不立卷归档、与中介不正当交往及公证专用纸管理混乱等问题,开展专项检查,对公证机构和公证人员触碰公证执业底线的情形“零容忍”。要依法依规对公证员违法违规执业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行业惩戒,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内部管理混乱、执业风险大的公证机构,要责令停业整顿;符合刑事案件移送标准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严格刑事责任追究。
(十一)提高监管效能。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科学运用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依托全国公证管理系统,跟踪分析公证业务数据主要指标,研判防范公证执业风险。要实行扁平化管理和实地走访,定期不定期开展公证案卷质量网上检查、抽查,做好人民法院、登记机构等用证部门和当事人回访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要严格落实公证业务办理全面登记、全程可控、全网留痕的工作机制,对存在隐患和风险的公证机构,要早提醒、早介入、早处置,防患于未然。
(十二)健全监管制度。2020年底前,各地要科学制定出台公证执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范公证领域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公证协会要根据公证执业实际,修订完善行业惩戒工作规定,在行政处罚情形的基础上增加实施行业惩戒的情形。要健全充分发挥行政管理和行业自律管理“两结合”优势的体制机制,加强处罚和惩戒工作衔接,明确侧重,有效协同。支持公证协会通过行业自律管理,依法依章程履行规范执业、教育培训、行业惩戒等职责。
(十三)深化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各地按照分类指导、分步推进的原则,统筹用好政策激励、适度竞争等措施,提高事业体制公证机构编制备案制、绩效工资总量核定、企业化财务管理制度落实比率。要做好合作制公证机构试点工作,加强监督管理和跟踪服务保障,在自贸试验区等政策灵活地方培育形成一批服务能力强、辐射范围广的品牌化、规模化公证机构,发挥引领示范作用,释放公证服务活力。要制定落实执业区域调整的工作方案,加强对偏远地区公证机构对口帮扶,促进优质公证资源均衡覆盖。
(十四)持续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公证事项证明材料清单制度,向社会公布公证证明材料清单。要重塑优化办证流程,实行“一窗受理、集成服务、一站办结”的标准化公证服务,提高办证效率。要根据当地实际和服务能力,不断扩大“最多跑一次”公证事项范围,在受理、审批、出证等环节提供延伸服务、延时服务、代办服务。要改进涉外公证工作,全面清理规范地方对公证机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不合理限制,强化公证机构对公证员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管理,多形式开展公证员涉外公证业务培训,提高涉外公证服务质量。
(十五)创新优化服务方式方法。要深入推进“互联网+公证”服务,开通线上自助办证平台,对具备网上申办条件的公证事项全部实现网上预约、申请、受理、审核、缴费,研究制定“非接触”公证服务工作指引。合作制试点公证机构2020年底前要全部具备应用电子公证书、在线电子证据保全保管、债权文书网上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海外远程视频公证服务等能力。拓展司法辅助、知识产权保护等业务,在新型、前沿领域提升公证服务能力。
三、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要把公证行业党的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党委(党组)书记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各地公证协会要加强对党建工作的工作指导,认真落实具体责任。开展公证行业党组织书记述职评议考核工作,各公证机构党组织书记要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述职。各地公证协会在党建等方面工作的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司法行政机关党委(党组)报告。
(二)强化工作保障。要落实经费保障措施,将公证行业党建工作经费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年度预算,从各地协会会费中拨付一定额度,保障行业党建工作有效开展。要分级开展党建工作培训,创新运用实地观摩、案例教学等方式,由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对全国公证机构党组织书记或负责人一年一轮训,各省对公证机构党员原则上两年一轮培训教育。
(三)注重考评督导。将党建等工作纳入公证服务评价体系,作为评价公证机构、公证员的重要指标。充分运用考评结果,对党建工作要求落实不重视、不到位的,要通报整改,开展专项督导;对工作优秀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推荐优秀党组织书记和党员公证员作为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优先推荐参加各类先进人物评选。
(四)做好宣传推广。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努力挖掘在党建工作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公证人员和公证机构典型,认真总结推广经验做法。要通过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等平台,大力宣传公证工作成效,广泛报道公证服务为民的感人事迹,讲好公证故事,生动展现公证员队伍良好精神风貌,激发和调动广大公证员的工作热情,扩大公证工作的社会影响力。
附:《公证机构党组织规范化建设考评标准》
中共司法部党组
2020年3月24日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加强公证行业惩戒工作 健全完善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衔接机制的通知
司公通〔202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局)、公证管理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处,各地方公证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证协会:
近年来,我国公证工作快速发展,广大公证机构、公证员认真履职,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个别公证员执业不诚信、不规范,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问题时有发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严重损害了公证公信力和公证工作形象。为进一步加强公证惩戒工作,严格规范公证执业行为,促进公证事业顺利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证协会切实履行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实施惩戒的职责。各公证协会要切实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加大公证行业监督力度,主动调查处理通过网络等渠道发现的公证员违规执业线索,及时受理调查对公证员违规执业的投诉,严格依据行业规范开展惩戒工作。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监督指导公证协会对公证员违规行为实施行业惩戒,督促各公证协会切实履行好惩戒职责。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支持公证协会开展自律管理,实施行业惩戒工作,要切实把行规行纪挺在前面,发挥抓早抓小、防微杜渐的作用。对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原则上先由公证协会依规依纪调查作出行业惩戒,再由司法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给予相应行政处罚。
二、加大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公证员行政处罚的力度。各地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大公证执业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对于在投诉处理中发现的线索、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立案调查。要严格依法认定事实,对于违反《公证法》及有关规章的,按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做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衔接,对符合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案件,要依照有关规定,及时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完善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惩戒工作衔接机制。司法行政机关与公证协会在履行监管职责方面要依法分工、各有侧重,建立健全重要决策会商、重要情况沟通、重要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协会对公证员作出行业惩戒的,应当自行业惩戒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员作出行政处罚的,应当自行政处罚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报公证协会。公证协会认为公证员违规执业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书面建议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相应行政处罚,并移交相关证据材料。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公证协会意见建议后,应当及时立案调查,一般于6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司法行政机关经调查核实,认为依法不能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能作出相应行政处罚的,应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对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处理意见和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审查,于3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完善处罚惩戒公示制度。全国公证机构和公证员违法违规执业受行政处罚、行业惩戒的决定一律在司法部网站公开,向社会披露。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应当将本辖区内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业惩戒于生效之日起7日内按照要求格式,报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对瞒报、漏报、不及时报送的,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中国公证协会将通过公证工作督查机制定期予以通报。
五、强化惩戒工作信息化手段。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依托全国公证管理系统,实现投诉举报受理、调查惩戒、转办跟踪、协调反馈、上报通报等工作网上运行,实现投诉事项及时登记、调查处理全程记录、惩戒情况留痕可查。要加强惩戒工作数据统计分析,建立公证执业风险防范预警工作机制,对存在隐患和风险的公证机构,要早提醒、早介入、早处置,防患于未然。
六、落实处罚和惩戒工作责任制。各地司法行政机关、公证协会要严格执行《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协会行业规范等规定,切实履行监管职责,积极主动开展工作,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公证机构、公证员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影响大或者久拖不决的违法违规行为,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实行挂牌督办。要加强公证惩戒工作专项督察,加大投诉处理工作监督力度,并在适当范围内通报督查情况。对工作不力,推诿、懈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中国公证协会
2020年3月25日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证员考核任职工作的通知
司公通〔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公共法律服务处(局)、公证工作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处:
为及时补充公证行业发展所需人才,充分发挥公证员考核任职制度的作用,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发展壮大公证员队伍,现就加强公证员考核任职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及时受理考核任职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按照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配备方案及发展公证员队伍的实际需求,常态化受理考核任职申请,不再执行于每年九月份统一受理考核任职申请的工作规定。
二、依法严格掌握考核条件。要按照《公证法》规定考核任职条件,重点引进具有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十年以上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执业经历的高素质人才。
三、优化考核任职工作流程。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可以在参加任职培训前提交申请材料;培训完成后,直接由中国公证协会向考核机关出具任职培训合格证明,不再要求申请考核任职的人员提交。
四、严格审查任职有关材料。要严格审查申请任职人员的学历、工作经历,时间计算具体到月份,申请人原所在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品行良好的鉴定材料应由政工部门或党组织出具,严禁经历造假、虚假陈述等不诚信人员违法违规骗取执业证书。
司法部公共法律服务管理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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